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更好地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齊齊哈爾市發布了《齊齊哈爾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808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12-26
【生效日期】1988-12-2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一)移動排水設施或改變排水流向(包括單位自建的雨水管道),應本著先改建、後占用的原則,經市規劃部門批准,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由移動單位承擔費用。
(二)在排水幹線兩側五米內,支線兩側三米內不得修建構築物、建築物以及植樹、埋桿或堆壓物資。對臨時占壓排水設施的,須經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批准。
(三)嚴禁向排水設施直接排放或傾倒污水、廢水和液化氣廢液、糞便、垃圾等雜物。收水設施十米以內,嚴禁堆放垃圾、物料、殘土等雜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維護城市排水設施不受損壞、盜竊、堵塞,保證其正常使用效能。用於排水設施的井蓋、井圈、井篦子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因基建施工,需要在原有排水設施地段埋設其它設施時,須報經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同意,並按技術規範或議定的方法施工。未經批准擅自施工而損壞排水設施的,施工單位要負責修復或賠償。
明渠、滯水池及其連線管線的管理、維修、養護、由所在區負責。
室外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後,應按國家《排水工程驗收規範》和有關規定,由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如雙方對接入等有關問題發生爭議時,由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進行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有關單位可在接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排水設施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複議決定為最終處理決定。對拒不執行複議決定的,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有權強制執行。
(一)有毒、有害和傳染病源菌物質超過《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
(二)帶有大量懸浮物、沉澱物、各類油脂、瀝青以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質的;
(三)含有或帶有其它腐蝕管道、危及排水作業安全物質的。
凡在原有建築基礎上擴建(含樓房接層)或改變原建築物使用用途而增加排水量的,應按規定增繳排水設施配套費。
超標準排污,經環保部門和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批准,可監督排放,限期處理,並根據水質超標程度,按正常排污費的二至四倍加收損害設施附加費。
經批准利用污水、廢水灌溉農田、養魚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繳納臨灌費。
經批准占壓排水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占壓補償費。
(一)未經批准私接、濫建的排水設施,要予以拆除,人工費由違章單位承擔;損壞城市排水設施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並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二)新建或原有排水設施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產權單位要限期改建或拆除重建,否則,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向城市管網排水。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項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並限期拆除。其中對違反(二)項逾期不拆除的,還應加倍徵收排水設施占壓補償費並強制拆除。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三)項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二款規定的,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排水,並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排水,並處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含隱瞞排水量)規定的,除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按漏繳排污費或損害設施附加費的一至三倍收費。如到期不繳,每超過一周,追繳1%至5%的滯納金。對拒繳排污費或損害設施附加費的,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有權通過銀行強行劃撥,並停止其向城市管網或自然水體排水。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利用污水、廢水灌溉農田或養魚的,除沒收其排灌設施外,並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八)對阻撓執行公務或謾罵、毆打排水管理、作業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或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