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瀋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在1993.06.22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6.22
  • 實施時間:1993.06.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排水設施管理,第三章 獎勵和處罰,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效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系指城市規劃區內國家投資興建、城建部門主管的市政公共排水設施及城市防洪設施(以下簡稱排水設施)包括: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
(二)污水、雨水泵站;
(三)污水、雨水管道、暗渠(以下簡稱管渠)、檢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屬設施;
(四)防洪堤壩、運河、明渠、涵洞、閘門、蓄水庫及其附屬設施等;
(五)排水設施維修養護作業用地。其範圍是:管渠和鄰近鋪設的其它專業設施之間的規劃允許間距及批准的已有管線實際間距的二分之一米;明渠護坡腳外5米以內;蓄水庫、閘門、涵洞、檢查井、邊緣外5米以內;雨水井邊緣外1米以內。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為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水設施實施統一管理。排水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委託市政排水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排水設施是城市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對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排水設施管理

第五條 排水戶管接設管理實行排水管理部門審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原則。接設戶管須交納接設費,接設費交至所接排水設施的管理部門。
第六條 排水設施及其用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圈、壓、占、構築、開溝、挖洞、取土、采砂、埋屍、建窖、打井、開荒栽種植物、放牧、堆放物料、設定廣告等及其它使用占地;
(二)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立桿架線、敷設管道、纜線等;
(三)設閘、立壩截水,安泵抽升,加壓排水;
(四)傾倒垃圾、殘土、糞便、冰雪、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廢棄雜物等;
(五)私自接設管道排放污水;
(六)漂洗物品、生產作業等;
(七)私自拆動、取用、損壞或堵塞排水設施;
(八)排放含有弱化排水功能的物質和對排水設施具有腐蝕作用的污水;
(九)其它危害排水設施的各種行為。
第七條 由於規劃、建設等原因,確需占用、改建現有排水設施時,須經排水管理部門同意,並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設計、改線、移建,按國家《室外排水設計規範》和建設規範標準施工。占用、改建排水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經規劃審批的工程,因施工涉及排水設施及其用地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在施工中須服從排水管理人員為確保排水設施完整的監理指導。因施工損壞排水設施,應按規定繳納設施補償費。
第九條 由於建設等原因,需臨時向排水管渠排放廢水或地下水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準排手續,繳納排放費後方可排放。
第十條 因故確需臨時壓占排水設施或用地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壓占手續,繳納臨時壓占設施費、補償費後方可壓占。壓占時不得使砂石、垃圾、殘土、灰漿等雜物進入排水設施。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確需向排水設施接設專用排污戶管,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接設手續,並繳納接設費。
接設戶管者在辦理接設手續時須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報排水量、水質成分和廢水處理設施設計等資料。
第十二條 經批准接設戶管者必須嚴格按照排水設施的規範和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按規定時間排放污水,並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對現場施工及日常使用的監理、指導。
第十三條 排放單位如擴建、改建或改變生產工藝、轉產等使水質水量發生變化時,須事前向排水管理部門申報。凡因排放超標準污水造成排水設施腐蝕、堵塞、坍塌等後果的,排放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交納被損壞設施補償費。
第十四條 排水管理部門在審批接設手續時,須嚴格遵守污水、雨水分流制原則。雨水井中嚴禁接設戶管。
第十五條 批准接設的戶管需遵循管道坡度自流原則,不得採取加壓措施。
第十六條 批准接設的戶管與排水幹線的接設井之間,必須設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沉澱或化糞、過濾等設施。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所接戶管與市政管道連線點以上設施產權歸承擔建設費用者所有。產權單位或個人負責對其所有的排水戶管設施及時清掏維護管理,因使用維護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責任由產權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 現有與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符的戶管,其產權者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排水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完成改線或增設化糞、沉澱、過濾等設施工程。逾期未完成者,排水管理部門可從最後期限次日算起,每月收取產權者百米管道維護費5-10倍的維護補償,用於城市排水設施的維修和養護。
第十九條 對拒絕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應繳費用者,排水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其對排水設施的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接設、清掏、維修戶管設施確有困難的用戶,可委託所在地區的排水管理部門施工,並按規定標準交納施工費。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察隊伍和管理人員依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察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監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佩戴標誌,持證上崗,文明執勤。

第三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舉報破壞、盜竊排水設施行為的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保護排水設施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除責任其立即改正,賠償損失外,並處以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其違章行為相對應的罰款標準處以2-5倍罰款。對不服從管理者,管理部門沒收其工具和所有違章物,觸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因施工損壞排水設施且不服從管理的,排水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因施工損壞排水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施工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 對破壞或盜竊排水設施及其附屬物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排設施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辦法執行公務,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妨礙、阻撓管理人員依執行公務或辱罵、歐打管理人員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按本辦法規定所收取的各項管理補償費用,均作為排水設施管理專項收入,用於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不得挪作它用。收繳的各項罰款足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瀋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城鎮排水設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沈政發〔1987〕43號檔案中有關排水設施管理和防洪設施管理部分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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