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

《瀋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是瀋陽市政府頒布的一項法規,該法規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
  • 時間:2006年10月1日
  • 地區:瀋陽市
  • 內容:特種行業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行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污水處理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含污水處理、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 市財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門受市財政局委託,負責徵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
(一)工業、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種行業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需調整時,由市物價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確定後公布實施。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用水量徵收:
(一)由自來水公司供水的,按自來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徵收;
(二)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按水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采水量徵收;
(三)無用水、采水計量裝置的,按供水設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徵收;
(四)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按總用水量減去產品含水量徵收;
(五)臨時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額定流量噸/小時×排水時間×每立方米單價徵收;
(六)新建工程項目,按實際用水量徵收。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七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必須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確定的統一專用票據。
第八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自來水總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戶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戶自備水源采水量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徵收時不能繳納的,由徵收部門責令3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千分之一徵收滯納金;逾期60日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額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條 對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徵收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尚未開徵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區、縣(),仍按《瀋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沈政令〔1997〕第26號)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居民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仍按原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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