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實施辦法》在1995.12.19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2.19
  • 實施時間:1996.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第三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第四章 排水監測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功能,適應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重慶市城市建設局是全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處負責市管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並對其他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實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房管、公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涉及城市排水設施的基本規劃、計畫和設計方案及產業政策、行業標準由市城鄉建委組織協調、制定或審批。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溝渠、進水口、出水口、窨進、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

第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擬定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報市或區市縣城鄉建委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中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方案的審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供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的有關資料並按批准的方案進行配套建設。
第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排水設施建設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並接受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辦理《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條 需要建設室外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準施工。
第十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其設計和施工方案,須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準施工。遷移、改建或增大排水設施容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城市其它地下管線的鋪設應與城市排水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保證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暢通,不受損壞。

第三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堵塞、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二)不準擅自移動和占(跨)壓城市排水設施;
(三)不準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或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四)不準向城市排水設施出口、溝渠、調節池、雨水井、檢查並直接排放或傾倒垃圾、糞便、廢渣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間距範圍內修建妨礙城市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和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六)不準在城市排水設施上從事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設施維護、建築施工確需臨時占壓、跨越城市排水設施的,必須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因生產、生活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接溝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接溝許可證》後,方可接入。
第十五條 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對符合排放標準的排水戶發給《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後,方準排放。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管轄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建設小區、公(私)房住宅及單位自建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由設施產權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開辦的攤區市場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對其他排水設施產權單位的養護維修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和其他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經常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檢查、養護維修,保證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暢通。
第十九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檢修或遇險搶修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保障檢修、搶修工程順利進行。

第四章 排水監測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的,綜合性的城市排水監測調查、技術評價、成果評定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凡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和建設部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GJ18-86)。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處罰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城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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