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說明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35號
【發布日期】1988-04-25
【生效日期】1988-04-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齊齊哈爾市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暫行辦法
(1988年4月25日齊政發〔1988〕35號)
第一條為保證國家優撫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革命烈士家屬(包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殘廢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均屬優撫對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
第三條烈軍屬、殘廢軍人、退伍老紅軍、抗聯戰士在就醫、購買糧食、百貨、副食(蔬菜)和煤時,憑《殘廢撫恤證》或縣、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優撫對象優待證》,享受優先待遇。
第四條對烈士子女在入托、入學、升學、招工、參軍和享受助學金等方面,在同等條例下,應優先照顧。
對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子女,參照前款規定給予優待。
第五條城鎮中無工作單位的烈軍屬、復員軍人及農村中的烈軍屬、復員軍人,患病就醫無力繳納醫療費的,應在衛生部門劃撥的衛生減免費中解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六條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對烈軍屬、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應按下列規定優先照顧:
(一)對在職的烈屬和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及在部隊受師級以上單位嘉獎或立二等功以上者,要重點照顧,應優於本單位其他照顧對象。
(二)單位分配住房時,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要計為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購買商品住宅時,應給予優先照顧。
(三)對義務兵或志願兵本人要計入分房人口,其家屬在與本單位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分給住房。
第七條對城鎮中生活有困難的優撫對象,由家屬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無工作單位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八條在職殘廢軍人證件上記載的傷殘部位,一律視為公傷。在工資、離休、退休和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均與本單位因公負傷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條對農村中的義務兵家屬,實行優待金辦法。優待金按當地鄉、鎮一個勞動力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二計算。經徵得義務兵家屬同意,也可採取以地代優辦法進行優待。農村中其他優撫對象(指本辦法所列優撫對象),達不到當地民眾中等生活水平的,要給予民眾優待,實行優撫費辦法。優待金和優撫費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統籌,按農村人口平衡負擔。
對前兩款中的孤老優撫對象的優待量,本著從優從厚原則掌握。生活自理有困難的,徵得本人同意,可安排到敬老院供養,生活待遇從優;未入敬老院的,由村民委員會安排專人照顧。
第十條農村中的優撫對象建房、修房需要宅基地和建築材料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優先安排,並組織力量幫助維修,合理收費。
第十一條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把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並在安排生產項目、投放貸款和供應良種、化肥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二條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應建立擁軍優屬服務組織,依靠社會力量,多層次、多渠道地開展擁軍優屬活動,做好優撫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民政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