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優待烈屬、軍屬和殘廢軍人暫行規定

1982年9月9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優待烈屬、軍屬和殘廢軍人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2年09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9月09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的親切關懷,做好對他們的優待工作,調動他們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鼓舞士氣,鞏固國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教育幹部、民眾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切實做好擁軍優屬工作。要經常關心他們政治上的進步,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生活。在新年、春節、“八一”等節日期間,農村社隊和城市街道組織要通過召開座談會和走訪等形式,慰問烈軍屬、老紅軍和殘廢軍人,徵求他們的意見,採取掛光榮牌、貼春聯等多種形式,給他們以社會榮譽,提高其政治地位。
第二條 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接到軍人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喜報時,要及時組織民眾給家屬慶功報喜;接到軍人犧牲病故的通知書時,要對家屬進行撫慰。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經常對烈屬、軍屬和殘廢、復員、退伍軍人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幫助他們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他們的代表會,表彰先進,勉勵他們謙虛謹慎,戒驕戒躁,團結民眾,遵紀守法,發揚革命傳統,為四化建設做出新貢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要依法嚴處。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基層單位,在評定學生助學金,發放救濟款、物,安排統銷糧,農村分配建房材料等方面,對烈屬、軍屬和殘廢、復員、退伍軍人,在和民眾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從農村社會招工時,對革命烈士、老紅軍、二等以上殘廢軍人的子女,符合招工條件的,按現行有關規定,予以適當照顧。
衛生醫療單位對因病需要治療的烈屬、殘廢軍人和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應予優先診治。
第六條 商業、供銷、糧食、文化等部門和服務行業,在新年、春節、“八一”等節日期間,對烈屬、軍屬、老紅軍和殘廢軍人,要實行優先制度,對孤老烈屬和行動不便的重殘廢軍人,要經常服務到戶,提供方便。
第七條 殘廢軍人憑《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乘坐車船,按有關規定享受減價優待,遊覽公園免購門票。
第八條 從在職職工中入伍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其家屬原來享受單位規定的福利待遇不變。其直系親屬家居農村的,可享受農村物質優待。
第九條 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應根據烈屬、軍屬和殘廢、復員、退伍軍人的具體情況,適當安排他們的生產和工作,使他們發揮所長,積極為四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 生產大隊、生產隊要積極扶持烈屬、軍屬和殘廢、復員軍人發展家庭副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並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中的實際困難。
第十一條 實行包產到戶、包乾到戶責任制的單位,在發放支農資金、分配使用農機具、調劑優良品種、供應農藥、化肥以及農業技術指導等方面,對烈屬、軍屬和殘廢、復員軍人要給予照顧,使其增產增收。
第十二條 城鎮街道組織要積極安排無職業的烈屬、軍屬和殘廢、復員、退伍軍人參加集體生產或從事正當的個體勞動,並幫助他們解決生產中的實際困難。
第十三條 對烈士和因公犧牲、失蹤、病故軍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產大隊要普遍給予優待,切實保障他們的生活,對孤老烈屬的優待還要優厚一些。
第十四條 對義務兵家屬(包括消防、武裝民警的家屬),生產大隊要普遍給予優待。每戶每年優待一個整勞力全年勞動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對家中沒有直系親屬的義務兵,生產大隊應負責把優待的糧款儲存起來,以備他們退伍回鄉時安家之用。
義務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在其服役期間繼續保留。實行包乾到戶責任制的地方,對義務兵應同社員一樣劃給一份承包土地由其家屬經營,家中沒有親屬的或親屬勞力少無力承包的,其承包土地暫由生產隊負責經營。
第十五條 對生活有困難的革命殘廢軍人、退伍老紅軍、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勞動的復員、退伍軍人和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復員軍人,生產大隊要根據他們子女的供養能力和家庭困難程度,給予適當數量的優待,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社員的生活水平。
第十六條 對缺乏勞力的軍隊幹部家屬、志願兵家屬其所分得的口糧如果低於一般社員的水平,差額部分應由生產大隊給予補助,由他們按照社員分配價格付款。
第十七條 優待的形式,可以根據生產責任制和收益分配計酬辦法的不同,實行優待工分或定額優待糧、款。優待的糧、款應由生產大隊或生產隊在同社員簽訂承包契約時,落實到戶,並負責統一提取兌現。
優待的工分或糧、款,一般應以生產大隊或公社為單位適當調劑,統籌負擔。
第十八條 對自理生活有困難的孤老烈屬和孤老的殘廢、復員軍人,生產大隊、生產隊要安排專人護理,使他們在各方面得到照顧。生產大隊要給護理人員適當報酬。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革命殘廢軍人免負義務工。
第十九條 對當年回鄉的退伍軍人,人民公社、生產大隊要進行家訪,積極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住房、婚姻等實際問題,使他們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 對優撫對象的優待,生產大隊要在每年春季採取民主的方法進行評定,落實到戶。在夏季預分和年終決分時,要進行檢查,保證當年優待全部兌現落實。
對義務兵家屬的優待,人民公社要通知軍人所在部隊,以鼓舞士氣。
以上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省有關優待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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