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鎮非農業人口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統籌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鎮非農業人口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統籌管理辦法》在1995.06.2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鎮非農業人口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統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優撫制度,激勵軍人保衛祖國,獻身國防建設事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山東省優待烈屬、軍屬和傷殘軍人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戶口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四區),經所在區徵兵辦公室批准徵集入伍的城鎮非農業人口義務兵(以下簡稱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屬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以下簡稱優待金)。
從四區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其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第三條 青島市民政部門是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的主管部門。
人事、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優待金實行社會統籌,均衡負擔,統一發放。
第五條 凡四區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非農業戶口的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優待金的統籌。
烈屬、殘疾人、困難企業的職工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於參加優待金的統籌。
第六條 優待金按照下列規定籌集: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按照上年度的年工資收入的2‰的標準由所在單位代收,市人事保險部門負責籌集;
(二)企業職工(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按照上年度年工資收入的2‰的標準,由所在企業代收,市勞動保險部門負責籌集;
(三)個體工商戶根據從業人員數,按照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收入的2‰,由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籌集。
第七條 優待金於每年4月、10月底以前由負責籌集單位解繳市民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專用帳戶,其利息收入記入優待金總額。
優待金按規定專款專用,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管理髮放,於每年春節前劃撥給義務兵入伍前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
優待金籌集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從籌集的優待金中提取。
第八條 每期徵兵結束後兩個月內,民政部門根據徵兵辦公室提供的名單和義務兵入伍通知書,為義務兵家屬辦理優待金領取證。義務兵家屬憑證領取優待金。
第九條 優待金根據義務兵服役年限,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標準每年發放一次,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發。
第十條 在職職工入伍的,自該職工被批准入伍之日起,由其原單位按照本辦法代發優待金,其家屬原享受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變。待業人員入伍的,由原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發放優待金。
單位根據自身條件,提高義務兵家屬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或發給其他優待待遇的,應當予以鼓勵。
第十一條 義務兵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當年優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20%;
(二)立一等功的,增發15%;
(三)立二等功的,增發10%;
(四)立三等功的,增發5%。
第十二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考入軍校為學員的,其家屬優待金髮至其本軍種義務兵服役期滿為止;
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憑部隊團以上機關的通知,其家屬繼續享受優待金;服役期滿部隊沒有通知的,停發其家屬的優待金。
義務兵退出現役、提升為幹部或改為志願兵的,從部隊批准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其家屬的優待金。
義務兵被除名、開除軍籍或被勞教、判處徒刑在服刑期間的,停發其家屬的優待金。
第十三條 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及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統籌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青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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