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辦法

《烏魯木齊市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1996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辦法
  •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辦法
(199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施行,2008年1月7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2010年12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做好烏魯木齊市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戶籍在本市的適齡公民,在依法應徵入伍服兵役期間,其家屬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生產建設兵團和鐵路局系統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由生產建設兵團和鐵路局自行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兵家屬是指義務兵的父母。在義務兵未滿十八周歲以前,因失去父母或父母無撫養能力,曾對其連續撫養七年以上的其他親屬,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確認或公證機關依法公證,並在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家屬對待。
 第四條 市民政局是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本市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4:6的比例承擔,烏魯木齊縣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實行統一標準、普遍優待的辦法,由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發放。
 第六條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規定專款專用,由民政、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七條 每年徵兵結束後兩個月內,各區(縣)民政部門應當為義務兵家屬辦理《優待安置證》。義務兵家屬需持《應徵入伍通知書》、戶口簿和《優待安置證》於每年第四季度在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領取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在本市入伍,但直系親屬不在本市或無直系親屬的義務兵,其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可在其服兵役期滿當年發給本人。
第八條 對義務兵家屬按下列標準發放優待金:
(一)農村籍的(含鄉、鎮非農業人口),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按當地人均收入的70%以上標準發放。
(二)城區非農業人口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標準為每位每年800元。
(三)義務兵在服役期間獲得軍區以上榮譽稱號或立一等功的獎勵500元,立二等功的獎勵300元,立三等功的獎勵200元,作戰立功者在相應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發50%。
 第九條 各單位在本辦法施行前自行制定的有關義務兵的優待規定可繼續執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一)義務兵服役期滿,地方政府沒有接到部隊團以上機關超期服役通知的。
(二)義務兵提升為軍官的。
(三)義務兵改志願兵的。
(四)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
(五)非徵兵計畫和異地入伍的。
(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撤職銜、勞教、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因表現不好中途退伍、犯罪判刑的。
(七)無《優待安置證》的。
第十一條 對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服役期間,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並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義務兵家屬優待的規定給予優待。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義務兵優待規定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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