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要害單位、要害部位安全保衛規定

《黑龍江省要害單位、要害部位安全保衛規定》在1997.01.03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要害單位、要害部位安全保衛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03
  • 實施時間:1997.03.01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秩序,加強要害單位、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要害單位、要害部位,是指對國計民生和某一地區、某一系統的安全起決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響的單位、部位。
第三條 要害單位的範圍是:
(一)首腦機關;
(二)國防尖端企業事業單位;
(三)國家級、省級的重點建設工程;
(四)重要科研單位;
(五)重要廣播電視、郵電單位;
(六)重要動力單位;
(七)重要金融單位;
(八)重要物資儲備單位;
(九)其它應當列為要害單位的。
第四條 要害部位的範圍是:
(一)國家秘密部位;
(二)生產、科研、設計及其它業務活動中的關鍵部位;
(三)生產、使用和保管危險物品的部位;
(四)供電、供水、供氣、供油和供熱單位的關鍵部位;
(五)保管、使用稀有、貴重、關鍵儀器、機器等設備的部位;
(六)大宗現金和重要物資集中的部位;
(七)珍貴文物存放和展示的部位;
(八)槍枝、彈藥庫;
(九)其它應當列為要害部位的。
第五條 要害安全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從嚴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全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七條 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機關監督實施。其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要害安全保衛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監督要害安全保衛技防、物防標準的執行;
(三)負責要害單位、要害部位的確認;
(四)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要害安全防範設施的驗收;
(五)監督檢查技防、物防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督促單位維護、改善防範設施;
(六)監督檢查要害安全保衛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要害單位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本規定第三條予以確認,並通知被確認單位。
要害部位由本單位組織工程技術、科研、行政管理人員劃定,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本規定第四條予以確認。
第九條 單位應當根據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等業務活動發展變化的需要,對要害部位定期進行複查、調整,併到原確認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是要害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單位要害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實施。其職責是:
(一)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盜、防破壞、防竊密和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和參與安全保衛工作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制度,並組織貫徹落實;
(三)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整改隱患、堵塞漏洞、減少危害,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要害單位、要害部位存在的隱患以及整改情況;
(四)注重要害部位人員的政治素質,嚴把進人關,並隨時調整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
(五)組織建立、健全要害安全保衛檔案,做到跟蹤管理;
(六)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要害單位、要害部位發生的案件、事故。
第十一條 要害單位、要害部位的守衛工作,應當由身體健康的男性工作人員擔任。守衛人員應當熟悉要害單位、要害部位情況,掌握各項要害保衛規章制度,發生案件或事故時能及時報警並實施現場保護。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得在要害部位工作:
(一)被判處緩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監外執行的和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
(二)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後有重新犯罪嫌疑的;
(三)有進行各種現行破壞活動危險跡象的;
(四)其他公安機關認為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
第十三條 要害部位安裝、使用技術防範設施,應當按《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要害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應當報市(行署)公安機關審核,並納入工程的總體設計。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要害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後5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的主管人員,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申報要害部位的;
(二)安排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人員在要害部位工作的;
(三)未按本規定設立要害安全保衛技防、物防設施的;
(四)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本規定確定的職責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將要害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納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總體設計或建設方案未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核,擅自施工的,由當地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要害部門或要害部位存在重大隱患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發出《要害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主管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除由公安機關處罰外,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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