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保衛工作暫行規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保衛工作暫行規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7.12.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公安機關發現要害部門、要害部位有重大治安隱患,可以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企業無故拖延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部分或全部停產、停業。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後果的單位,公安機關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遼寧省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保衛工作暫行規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保障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的方針和專門工作同民眾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包括:
(一)省、市黨政領導機關,接待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外國來賓的單位;
(二)存放重要檔案、資料和檔案的部位;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樞紐和重要的通訊設施;
(四)國防科研及其他重要科研單位;
(五)重要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單位;
(六)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要設備、重要物資倉庫以及重要的橋樑、隧道和堤壩;
(七)製造存放貨幣、有價證券和生產存放金銀及其他貴重稀有金屬的部位;
(八)生產使用存放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源、菌種、劇毒、病毒危險物品的部位;
(九)生產指揮決策機構和生產、裝配、檢驗重要產品的關鍵部位;
(十)保管陳列和存放珍貴文物、珠寶、玉器的單位;
(十一)公安機關認為應列為要害保衛的部門和部位。
第五條 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填寫《要害部位(部門)審批表》,報各自保衛工作隸屬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 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和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術素質的人擔任。先考核後任用,並應徵得本單位的保衛機構同意。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在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工作:
(一)反對黨和國家現行方針、政策的;
(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監外執行、假釋、院外勞動教養的;
(三)刑滿釋放和解除管制、勞動教養表現不好的;
(四)有犯罪活動嫌疑的;
(五)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的;
(六)其他不適合在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工作的。
第八條 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必須建立健全保衛工作崗位責任制和其他安全保衛制度以及保衛工作檔案。
第九條 要害部門、要害部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或省以上有關規定,配備武裝警察、經濟警察或其他警衛、守衛人員。
第十條 要害部位應安裝技術防範設施,並保持完好。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發現要害部門、要害部位有重大治安隱患,可以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企業無故拖延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部分或全部停產、停業。
第十二條 對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後果的單位,公安機關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