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

《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在1997.12.2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5
  • 實施時間:1998.01.01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查禁封建迷信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封建迷信活動是指利用看相、卜卦、算命、抽貼、看陰陽宅地、求仙拜神、討藥、裝神弄鬼、降妖、驅邪等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法律允許的正常宗教活動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裝神弄鬼、愚弄民眾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為民眾看病的。
(三)為封建迷信活動提供條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貼、預測禍福的。
(五)降妖、驅邪的。
(六)看陰陽宅地的。
(七)進行封建迷信活動致人輕微傷害的。
(八)販賣看相、卜卦、算命、看陰陽宅地等書刊、圖片的。
(九)利用計算機從事卜卦、算命、預測禍福的。
(十)用封建迷信手段製造和散布謠言,蠱惑民眾的。
(十一)煽動民眾,求仙討藥的。
(十二)借封建迷信活動調戲、侮辱婦女的。
第五條 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初次參與封建迷信活動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的。
(三)主動承認違法行為,並能夠改悔的。
(四)主動檢舉他人的。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進行封建迷信活動,造成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第八條 從事封建迷信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和騙取的財物統一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處理。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處罰裁決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7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17日省公安廳發布的《黑龍江省查禁神漢、巫婆活動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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