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的決定在2009.01.0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1.05
  • 實施時間:2009.01.05
的決定》業經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裝神弄鬼、愚弄民眾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為民眾看病的;
(三)為封建迷信活動提供條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貼、預測禍福的;
(五)降妖、驅邪的;
(六)看陰陽宅地的;
(七)進行封建迷信活動致人輕微傷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製造和散布謠言,蠱惑民眾的;
(九)煽動民眾,求仙討藥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動調戲、侮辱婦女的。”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處罰裁決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規定執行。”
三、刪除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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