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在1995.06.26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26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屠宰稅的徵收工作,維護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屠宰豬、馬、騾、驢、牛、羊、駱駝等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 屠宰稅按照下列應稅牲畜的種類定額徵收:
(一)牛、駱駝每頭15元;
(二)豬、馬、騾、驢每頭(匹)10元;
(三)羊每隻3元。
前款各項應稅牲畜的稅額確需調整時,由省地方稅務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屠宰的牲畜免稅:
(一)少數民族在古爾邦、爾代、聖祭三大節日期間自養自食的牲畜;
(二)部隊、學校的集體一伙食單位自養自食的牲畜;
(三)科研、教學用畜;
(四)因疫病需撲殺的牲畜;
(五)省地方稅務局規定免稅的牲畜。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牲畜自行屠宰的,或者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屠宰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屠宰稅。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牲畜,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做種畜、使役牲畜的,憑買方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的證明不繳納屠宰稅。
單位和個人銷售仔畜,不繳納屠宰稅。
第七條 屠宰稅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也可委託有關單位代征代繳,並按照代征額的5%支付手續費。
各級畜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屠宰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 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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