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屠宰稅暫行辦法

《安徽省屠宰稅暫行辦法》在1997.12.2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屠宰稅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屠宰豬、牛、羊、馬、驢、騾等牲畜(以下簡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屠宰稅。
第三條 屠宰稅以實際屠宰應稅牲畜的頭數為計稅依據,按照下列稅額標準徵收:
(一)豬每頭20元;
(二)羊每頭5元;
(三)牛、馬、驢、騾每頭40元。
屠宰稅稅目和稅額的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 屠宰稅在應稅牲畜屠宰環節繳納。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應稅牲畜調出較多的縣(市),屠宰稅由收購者在應稅牲畜收購環節繳納,並憑專用完稅憑證在屠宰環節抵繳。
第五條 下列項目減征或免徵屠宰稅:
(一)農民屠宰自養自食的應稅牲畜減半徵收屠宰稅;
(二)少數民族在伊斯蘭教爾代、古爾邦、聖祭三大節日期間屠宰自養自食的應稅牲畜免徵屠宰稅;
(三)學校、軍隊及武警部隊屠宰自養自食的應稅牲畜免徵屠宰稅;
(四)科研、教學單位屠宰用於解剖實驗的應稅牲畜免徵屠宰稅。
除前款規定外,屠宰稅的減稅、免稅項目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屠宰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屠宰應稅牲畜的當天。
納稅資料健全、能夠準確提供應稅牲畜屠宰數量的納稅人,其應納稅的稅款,按月繳納,由納稅人在次月7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納稅人應當在屠宰行為發生後5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屠宰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商務、供銷、畜牧、工商、交通等部門和單位應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徵收屠宰稅。
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委託定點屠宰場(廠)、鄉鎮協稅護稅組織等單位或個人代征屠宰稅。
地方稅務機關應向代征人核發統一印製的委託代征證書。代征人應按照委託代征證書的規定,以地方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屠宰稅。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代徵稅款的15%以內提取並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條 屠宰稅必須按規定徵收,禁止按戶、人口、田畝或者牲畜存欄數等攤派或者預收。
第十一條 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屠宰稅,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屠宰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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