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稅法

屠宰稅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屠宰稅的基本法規。它最早於1943年9月16日制定公布,後經多次修正,現行的屠宰稅法是1962年8月29日公布的修正本,共18條。該法規定,凡屠宰牲畜,除經檢查不能食用者外,無論自用或出售,均應徵收屠宰稅,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增收附加稅捐。

屠宰稅從價計征,其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2%,具體徵收率由地方規定。應稅牲畜以豬、牛、羊三種為限。納稅義務人為報宰牲畜的人。該法同時還對違章處罰等事項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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