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屠宰稅徵收辦法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
- 發布日期:1996-04-22
- 生效日期:1996-04-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省屠宰稅徵收辦法補充規定,吉林省人民政府於1996年4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檔案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吉林省屠宰稅徵收辦法補充規定》已經1996年4月...
屠宰稅是向屠宰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收。此稅現在由地方管理。徵收與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具體徵收辦法由各地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簡介 屠宰稅是指國家對豬、...
繼續徵收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徵收辦法,並報國務院備案。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國務院...
屠宰稅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屠宰稅的基本法規。它最早於1943年9月16日制定公布,後經多次修正,現行的屠宰稅法是1962年8月29日公布的修正本,共18條。該法規定,凡屠宰牲畜,除經檢查不能食用者外,無論自用或出售,均應徵收屠宰稅,...
點)或者私自屠宰生豬上市的,市、自治縣生豬屠宰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 屠宰場(廠、點)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方針,加強對生豬屠宰和檢疫檢驗銷售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防止生豬疫病傳播和稅費流失,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經營者和生產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地方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應定期進行檢查,掌握應稅牲畜變化情況。第九條地方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必須依法徵收屠宰稅,不準違規按戶攤派或擅自減免。第十條屠宰稅不得重複徵收。城鄉屠宰點,不再徵收屠宰稅。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
1999年10月29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
現發布《雲南省屠宰稅徵收辦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雲南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第一條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將屠宰稅下放給地方管理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
二、調整屠宰稅徵收標準的規定,從1996年4月1日起執行。 三、單位和個人收購的應稅牲畜,其收購環節應繳的屠宰稅,仍由單位和個人在收購時繳納,也可採用源泉控管辦法,由飼養戶代扣代繳。
第二條 屠宰稅包括宰殺或者收購牲畜徵收的稅。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宰殺或者收購豬、牛、羊、馬、騾、驢(以下統稱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屠宰稅。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自養自宰自食應稅牲畜,由其在宰殺...
《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在1995.06.26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屠宰稅的徵收工作,維護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屠宰豬、馬、騾、驢、牛、羊、...
負責主持吉林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直屬局全面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有關地方稅收的具體措施。2、監督檢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全市地方稅收徵收...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6.05.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屠宰稅徵收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條修改為:“屠宰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屠宰後一...
8.按照國家規定,在農業稅徵收總額不變的原則下,對所屬地縣、社隊之間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作必要的調整。以上各項許可權,省、市、自治區一般不要層層下放。四、省、市、自治區,為了貫徹中央的統一稅法,可以制定具體徵稅辦法。五、...
同年12月,廣東貫徹國務院指示,自1966年1月1日起,對國營企業、合作社企業經營的生豬、農民屠宰的自養生豬,不論自食或銷售,不分平時和節日,屠宰稅一律按應納稅額減征30%。1971年2月,省革命委員會發出《關於改進生豬屠宰稅徵收辦...
(一)稅法的解釋權和政策調整權除印花稅外,其它地方各稅的施行細則、徵稅規定及有關解釋、若干稅種有關政策的調整(如屠宰稅徵收範圍的確定、稅額的調整;車船使用稅稅額的確定等),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頒布。(二)稅種的開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