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在2009.01.0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01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1月05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業經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建水廠、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自建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線。”
三、增加一項作為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具體為:“所使用的輸配水設備、防護塗料、化學處理劑應當具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許可批准檔案”。
四、將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周圍十五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設施和設計的衛生要求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執行”。
五、將第十條第五項修改為:“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料應當使用具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許可批准檔案的產品。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六、將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機構負責墾區、森工林區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但納入城鎮公共供水系統的除外”。
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建水廠、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地)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建水廠、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建水廠、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八、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無衛生許可批准檔案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