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禁漁期制度

黃河禁漁期制度

黃河禁漁期制度,是中國黃河幹流、13條支流和3個主要湖泊,禁止所有捕撈類型生產作業,2018年啟動該制度,各省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擴大禁漁範圍,延長禁漁期時間。

黃河禁漁期制度是依據《漁業法》設立的一項重要漁業資源養護制度。2018年,原農業部發布《關於實行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實施為期3個月的流域性禁漁期制度,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黃河水生生物資源恢復。2021年以來,農業農村部赴沿黃九省(區)開展專題調研,在廣泛聽取漁民民眾、管理部門、資源專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意見,總結全國和黃河流域有關地方現行禁漁期制度實施情況基礎上,統籌考慮資源保護、漁業發展、漁民生活和執法能力等因素,本著“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決定對黃河不同河段實行不同的禁漁期制度,以進一步加強黃河水生生物資源養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河禁漁期制度
  • 外文名:The Yellow River fishing ban period system
  • 實施時間:2018年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 制度類型:禁止捕撈生產
  • 內 容:禁止所有捕撈類型生產作業
制度背景,制度政策,政策調整原因,制度影響,

制度背景

黃河流域生態系統複雜多變,孕育了許多特有的水生生物物種,但水域生態系統整體也較脆弱——上游魚類以裂腹魚類和條鰍魚類為主,大多為高寒地帶生活的種類,生長速度緩慢,性成熟期相對晚,繁殖力低,一旦受到破壞,很難得到恢復。
在水生生物資源的親體繁殖期和幼體生長期等關鍵生命階段,實行禁漁保護,可以大幅降低捕撈和利用強度,使資源得到休養生息和數量補充,有利於黃河水產種質資源恢復性增加和水生生物多樣性的提高。
調查顯示,黃河上、中、下游均面臨魚類資源衰退的困境:
2007年黃河上游公伯峽至寺溝峽河段的魚類資源調查共採集到魚類16種;2009至2013年間對黃河龍羊峽以上幹流及附屬湖泊進行的調查顯示,只有10種上游土著魚類可以被採集到。
黃河中游,2010至2012年對山西段調查發現42種土著魚類。2013至2014年對幹流陝西段的調查,去除引入種後,只採集土著魚類45種,占中游魚類的45.45%。
黃河下游,2013年對下游9個斷面的調查只發現了27種魚類,占下游魚類總數的26.73%。

制度政策

1995年起,中國在四大海區普遍實行了海洋伏季休漁制度。2003年和2011年起,中國又分別在長江流域和珠江流域推行了禁漁期制度。
黃河禁漁期制度,2021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黃河實施禁漁期制度,下一步加強黃河禁漁和水生生物保護宣傳,提高漁民資源保護意識;將對黃河流域漁業資源狀況、漁民和漁船狀況及執法隊伍建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提出完善黃河流域禁漁期制度的意見與建議,加快推動相關政策出台。
2022年對黃河禁漁期制度做出調整。根據通告,黃河河源區及上游重點水域從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實行全年禁漁,黃河寧夏段至入海口禁漁期延長一個月,即由4月1日至6月30日延長為4月1日至7月31日,禁漁期內禁止除休閒垂釣外的所有捕撈作業類型,同時鼓勵地方實施更嚴格的禁漁期制度。同時將大通河隆務河等河流和沙湖烏梁素海哈素海等湖泊列入禁漁範圍。

政策調整原因

與2018年發布的黃河禁漁期制度相比,本次調整延長了禁漁時間、擴大了禁漁範圍。黃河河源區及上游重點水域實行全年禁漁,黃河寧夏段至入海口包括幹流、支流和湖泊水庫延長禁漁期一個月,將大通河、隆務河等河流和沙湖、烏梁素海、哈素海等湖泊列入禁漁範圍。此外,還加強了對禁漁期內增殖漁業資源起捕活動的規範管理。考慮到保障水產品穩產保供和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對開展增殖漁業的湖泊、水庫將嚴格區分增殖漁業的起捕活動與傳統的天然漁業資源捕撈生產,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制定。

制度影響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統計顯示,黃河流域每年捕撈量約為4.6萬噸,中國淡水水產品年總產量是3000多萬噸,黃河淡水捕撈產量占比不到0.2%。黃河禁漁不會對水產品供應產生較大影響。
2017年農業農村部組織沿黃各省份摸底調查,黃河流域專業從事捕撈人數為2萬多人、兼業捕撈約1.5萬人,漁船近2萬艘。主要捕撈種類包括鯉魚、草魚、鯽魚、鰱魚、鱅魚、蘭州鯰、黃顙魚、中華鱉、中華絨螯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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