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調整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

2022年2月15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調整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部關於調整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22年2月15日
通知全文
為養護黃河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黃河漁業可持續發展、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和《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意見》有關要求,我部決定自2022年起調整黃河禁漁期制度。現通告如下。
一、禁漁期和禁漁區
黃河幹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肅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肅段)、大通河、隆務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約古宗列曲、瑪多河湖泊群從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實行全年禁漁。2026年以後的禁漁時間另行通知。
黃河幹流寧夏段、內蒙古段、陝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東段及大黑河、窟野河、無定河、汾河、渭河(陝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烏梁素海、哈素海、東平湖的禁漁期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禁止作業類型
禁漁期內禁止除休閒垂釣外的所有捕撈作業類型。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上述禁漁規定基礎上,適當擴大禁漁區範圍,延長禁漁期時間。
(二)在上述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因教學科研、馴養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黃河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三)開展增殖漁業的湖泊和水庫,要嚴格區分增殖漁業的起捕活動與傳統的天然漁業資源捕撈生產,加強對禁漁期內增殖漁業資源起捕活動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四、實施時間
上述規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關於實行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2號)相應廢止。
農業農村部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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