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指導意見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指導意見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指導意見》是為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與合理利用,保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而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0日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
  • 發文字號:農漁發〔2022〕23號
意見全文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指導意見
農漁發〔202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水生生物資源是水生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重要的食物蛋白來源和漁業發展的物質基礎。養護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資源,對於促進漁業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障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水生生物資源衰退趨勢尚未得到扭轉。為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與合理利用,保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從水域生態環境的系統性保護需要出發,以養護水生生物資源為重點任務,以可持續發展為主要目標,實施好長江十年禁漁,促進漁業綠色轉型,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強化養護措施、加強執法監管,提升漁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加快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利用新局面。
(二)主要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正確處理養護與利用的關係,在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資源養護,推進合理利用,使漁業發展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適應,實現保護生態和促進發展相得益彰。
——堅持系統治理、分類施策。統籌考慮江河湖海的資源稟賦和水生生物的流動性、共有性特點,對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進行整體保護,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針對不同水域和水生生物的特點,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實施差異化的養護措施,堅決防止“簡單化”處理和“一刀切”。
——堅持制度創新、強化監管。根據我國漁業發展和管理實際,借鑑國際管理經驗,進一步完善休禁漁、限額捕撈、總量管理等制度,建立養護與利用結合、投入和產出並重的管理機制,推進漁船漁港管理制度改革,建強漁政隊伍,加快能力建設,加強執法監督,提高管理效果。
——堅持多元參與、共治共享。充分發揮各級政府保護資源的主導作用,加強部門合作、協同治理,提高全民保護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加強漁業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全球漁業治理,履行相關國際責任和義務,樹立負責任漁業大國良好形象。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休禁漁制度進一步完善,國內海洋捕撈總量保持在1000萬噸以內,捕撈限額分品種、分區域管理試點不斷擴大;建設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200個左右,優質水產種質資源得到有效保護,每年增殖放流各類經濟和珍貴瀕危水生生物物種300億尾以上;長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有所改善,中國對蝦、梭子蟹、大黃魚等海洋重要經濟物種衰退趨勢持續緩解,長江江豚、海龜、斑海豹、中華白海豚等珍貴瀕危物種種群數量保持穩定。
到2035年,投入與產出管理並重的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長江、黃河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顯著改善,海洋主要經濟種類資源衰退狀況得到遏制,長江江豚、海龜、斑海豹、中華白海豚等珍貴瀕危物種種群數量有所恢復;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利用體系基本建立,水產種質資源應保盡保。
二、完善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制度
(四)實施好長江十年禁漁。堅持部際協調、區域聯動長效機制,強化考核檢查、暗查暗訪、通報約談,壓實各方責任。持續做好退捕漁民精準幫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吸納退捕漁民參與資源養護、協助巡護、科普宣傳等公益性工作,多措並舉促進轉產轉業,動態跟蹤保障長遠生計。發揮長江漁政特編船隊作用,加強部省共建共管漁政基地建設,常態化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禁漁令”得到有效執行。落實《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方案(2021—2025年)》,健全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監測體系,實施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等珍貴瀕危物種拯救行動。
(五)堅持並不斷完善海洋和內陸重點水域休禁漁制度。堅持總體穩定,區域最佳化,進一步最佳化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推進統一東海海域不同作業類型休漁時間。根據“有堵有疏、疏堵結合、穩妥有序、嚴格管理”原則,穩妥有序擴大休漁期間專項捕撈許可範圍。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嚴格執行黃河禁漁期制度,推進完善珠江、松花江等水域禁漁期制度。各地要強化監測、摸清底數、科學論證,妥善處理全面禁漁和季節性休禁漁的關係。積極開展休禁漁效果評估,科學開展大水面生態漁業,合理利用漁業資源。
三、強化資源增殖養護措施
(六)科學規範開展增殖放流。各地要加快推進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基地建設,建立“數量適宜、分布合理、管理規範、動態調整”的增殖放流苗種供應體系。要嚴格規範社會公眾放流行為,建設或確定一批社會放流平台或場所,引導開展定點放流。要定期開展增殖放流效果評估,進一步最佳化放流區域、種類、數量、規格,適當加大珍貴瀕危物种放流數量。要加強增殖放流規範管理,強化涉漁工程生態補償增殖放流項目的監督檢查。禁止放流外來物種、雜交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安全要求的物種。
(七)推進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落實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建設規劃(2017—2025年),持續推進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到2035年建設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350個左右。各地要加強對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的檢查考核,確保建設進度和建設質量,對不達標的要按程式取消其示範區稱號。要積極探索海洋牧場創新發展,分別在黃渤海、東海和南海海域發展以增殖型、養護型和休閒型等為代表的海洋牧場示範點。積極開展海洋牧場漁業碳匯研究,加強效果監測評估。創新海洋牧場管護運營,推動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探索海洋牧場與深遠海養殖、旅遊觀光、休閒垂釣等產業融合發展。
(八)加快推動國內海洋捕撈業轉型升級。各地要嚴格落實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海洋捕撈產量不得超過2020年海洋捕撈產量分省控制指標。要積極推進分品種、分區域捕撈限額管理試點,最佳化捕撈生產作業方式,科學實施減船轉產。支持漁船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老舊、木質漁船,鼓勵建造新材料新能源漁船以及配備節能環保、安全通導、電子監控等設施設備。強化漁獲物管理,限制飼料生物捕撈,禁止專門捕撈幼魚用於養殖投餵和飼料加工,探索實施漁獲物可追溯管理。提高捕撈業組織化程度,支持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建立健全休閒垂釣管理制度。加快漁具準用目錄製定,推進漁具標識管理,支持廢棄漁具回收利用,鼓勵可再生漁具生產。
四、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
(九)加強重點物種及其棲息地保護。各地要加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宣貫,切實落實長江江豚、中華鱘、長江鱘、黿、中華白海豚、海龜、斑海豹等保護行動計畫,加強中國鱟、珊瑚等物種的保護管理,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相關物種保護基地。要加強棲息地保護,開展重點珍貴瀕危物種資源和棲息地調查,分批劃定、公布重要珍貴瀕危物種棲息地。強化珍貴瀕危物種就地保護,科學合理開展遷地保護,防止瀕危物種滅絕。要加強與林草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依法履行自然保護地內水生物種保護管理職責。要充分發揮旗艦物種保護聯盟作用,集合各方力量和優勢,共同促進旗艦物種的保護和恢復。
(十)開展重點物種人工繁育救護。各地要健全水生野生動物救護網路,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動物救護場所及設施,對誤捕、受傷、擱淺、罰沒的水生野生動物及時進行救治、暫養、野化訓練和放生。要發揮海洋館、水族館等單位的優勢,認定一批水生野生動物救護和科普教育基地。要組織開展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育核心技術攻關,推進長江江豚、海龜、中國鱟、黃唇魚、珊瑚等重點物種人工繁育技術取得突破,開展大鯢、中華鱘、長江鱘等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物種的野外種群重建。要建立健全人工繁育技術認定和標準體系,有條件的要建設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基地。
(十一)強化物種利用特許規範管理。要嚴格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審批,對捕捉、人工繁育、運輸、經營利用、進出口等環節進行規範管理,加快推進水生野生動物標識管理。充分發揮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種科學委員會作用,為人工繁育技術認定、經營利用許可評估、物種鑑別、產品鑑定、價值評估、培訓等提供技術支撐。
五、推進水域生態保護與修復
(十二)開展漁業資源調查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調查監測工作協作機制和數據共享機制,定期編制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狀況報告,分批劃定公布重要漁業水域名錄。各地要每五年開展一次漁業資源全面調查,常年開展監測和評估,重點調查珍貴瀕危物種、水產種質資源等重要資源狀況和經濟生物產卵場、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漁業水域環境狀況。長江、黃河流域各地要組織開展長江、黃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評估長江、黃河流域生態系統總體狀況的重要依據。要發揮專業漁業資源調查船作用,完善調查監測網路,提高漁業資源環境調查監測水平。
(十三)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要漁業水域保護管理。各地要落實《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強化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規範管理。積極參與自然保護地體系改革,按程式推進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最佳化完善。落實《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重大工程建設規劃(2021—2035年)》,提升保護區監管能力。開展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登記,將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納入國家漁業生物種質資源庫。加強重要漁業水域保護與修復研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廊道及棲息地修復,推動實施生境連通、產卵場修復與重建,使河湖連通性滿足水生生物保護要求。
(十四)切實落實涉漁工程生態補償措施。各地要嚴格涉漁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專題論證,提出生態補償措施,減輕工程建設對水生生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的不利影響。各地要針對涉漁工程生態補償資金和措施落實差、“重評審、輕落實”等問題,定期開展涉漁工程生態補償措施落實情況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督促建設單位落實補償資金,建設必要的過魚設施、魚類增殖站,實施增殖放流、棲息地修復、人工魚礁(巢)建設等措施,協調生態環境部門對拒不整改的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罰。開展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置,推動漁業水域污染公益訴訟,改善水域生態環境。
六、切實強化執法監督
(十五)加強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各地要以“中國漁政亮劍”系列專項執法任務為重點,強化各關鍵領域執法監管。堅持最嚴格的海洋伏季休漁執法監管,落實黃河等內陸重點水域休禁漁制度,確保漁業資源得到休養生息。堅決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努力實現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等違規網具數量持續減少。嚴厲打擊“電毒炸”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非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取締非法捕撈工具、網具的製造、銷售點,從源頭進行整治。
(十六)強化日常執法監管。落實進出漁港報告和作業日誌制度,加強漁具、漁獲物監管和幼魚比例檢查,做好漁獲物定點上岸試點工作,推動捕撈限額和總量管理制度有效實施。全面加強涉漁船舶綜合監管工作,多部門聯手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審批修造檢驗行為。強化水生野生動物執法監管,規範管理水生野生動物繁育利用活動,嚴厲打擊偷捕、濫食等破壞水生野生動物資源行為。加強與相關執法部門的協作配合,探索建立聯合執法監管和懲戒機制。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加大以案釋法工作力度,完善信息公開和有獎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十七)提升漁政執法能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和《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健全漁政執法機構,加大駐港執法力量,鼓勵組建適度合理的協助巡護隊伍。落實漁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加大執法實戰化演訓力度,強化執法人員能力建設。按照《漁政執法裝備配備指導標準》等有關要求,配齊配強各級漁政執法裝備,支持配備執法車輛、高速船艇、船位監控、視頻監控、小目標雷達、無人機等,提升執法現代化水平和信息化手段。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目標任務,細化政策措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強化考核監督,把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予以落實。要加強部門協同,不斷完善漁業部門為主體,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體系。
(十九)強化科技支撐。要組織相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水生生物資源養護關鍵和基礎技術研究,大力推廣相關適用技術。要發揮各級各地科研院所、技術推廣體系優勢,加強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培育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科技領軍專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要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宣傳科普教育,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開展國際合作。擴大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相關國際公約談判磋商,做好國內履約工作。實施公海自主休漁,主動養護公海漁業資源,樹立負責任國家形象。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和民間團體等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知識、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
(二十一)完善多元投入。要爭取將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和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積極爭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落實好現有資金項目,加大對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支持力度。要積極拓展個人捐助、企業投入等多種資金渠道,統籌利用好生態補償資金,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投入為輔,各界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農業農村部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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