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2年休禁漁管理工作方案

《河北省2022年休禁漁管理工作方案》是為加強水域生態文明建設,切實做好海洋伏季休漁及內陸流域禁漁期管理工作,保障漁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2022年休禁漁管理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
出台背景,主要內容,

出台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及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全面推動鄉村振興和漁業高質量發展,多年來,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和海河、遼河流域禁漁期制度,“依港管船、集中停靠、定人聯船、船位報告、定期點船、信息周報”,突出對“重點環節、重點區域、重點對象”的監管,統籌漁政執法力量聯合公安、海警、市場等部門開展海巡陸查,形成了從水上到陸地,從源頭到市場的全鏈條閉環打擊,始終保持“史上最嚴”執法高壓態勢,休禁漁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實,有效保護了海洋漁業資源,增加了捕撈漁民的收入,也得到了廣大漁民民眾的歡迎和社會各界的關注。
2022年,根據農業農村部有關檔案要求,各海區休漁時間按照《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21〕1號)執行,海河、遼河流域禁漁期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1 號)執行。為加強水域生態文明建設,切實做好海洋伏季休漁及內陸流域禁漁期管理工作,保障漁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2022年休禁漁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主要內容

(一)海洋伏季休漁相關規定
1.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2.兼作不同作業類型的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最長作業類型休漁時間。
3.特殊經濟品種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嚴格實施限額捕撈、漁獲物定點上岸及船位監測等管理制度,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以下簡稱“省廳”)報農業農村部批准後另行制定。
4.釣具漁船應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5.所有大中型漁船在航行、移泊和轉港過程中,AIS、北斗等船位監測設備必須確保開啟狀態,嚴禁擅自關閉、禁止、拆卸、出借和轉讓。
6.海洋伏季休漁期間,確需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采捕自繁自養貝類等漁業資源的,須向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漁業主管部門評估批准後,報省廳備案。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具體監管方案,僅允許使用當地漁船進行作業,並嚴格控制作業船數、作業時間,不得使用禁用漁具,作業漁船須由專人監管,並在定點漁港停靠且全程開啟AIS、北斗等船位監測設備。作業區域嚴格限定在承包海域,嚴禁采捕天然貝類等漁業資源,縣級漁業部門要留存作業期間的漁船軌跡,及時提醒、處置不按要求作業漁船。
7.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因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監測調查、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或者科研教學等任務需租用漁船的,須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申請材料中應當明確任務由來、監測調查的時間、位置、範圍、頻次及使用的船舶等。涉及捕撈生產的,需向省政府政務中心申請辦理《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
(二)內陸禁漁期有關規定
1.禁止作業類型
除以休閒為目的垂釣行為之外的所有作業類型。
2.禁漁時間
(1)全省內陸水域禁漁時間為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
(2)官廳水庫禁漁期時間為4月1日至8月15日。
三、管理措施
(一)海洋伏季休漁管理
1.嚴格實施船籍港休漁
所有應休漁船須於5月1日12時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漁港停靠休漁,做到“船進港、人上岸、網入庫”。休漁漁船所有人應於5月1日前填寫《遵守休禁漁制度承諾書》,確認休漁地點,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統一登記造冊。明確對異地休漁漁船、外省籍漁船、涉韓作業漁船等漁船的監管要求。
2.嚴格轉港報批程式
休漁期間,應休漁船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因船舶維修等原因確需轉港的,漁船所有人需提前10日提出申請,填寫《2022年海洋伏季休漁漁船轉港報告書》,並提供塢修契約,報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逐級審核。漁船塢修及往返期間禁止攜帶網具,全程開啟定位設備,由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監管。塢修結束後,應及時回船籍港休漁,並向轉港批准機關報備銷號。
3.全面落實監管責任
以縣(區)為單位建立休漁漁船管理台賬,嚴格落實“依港管船、定人聯船、定期點船、船位報告”措施,製作《2022年海洋伏季休漁漁船停泊港口登記表》,對轄區內所有應休漁船登記造冊實施全方位監管。地方納入管理漁船、賣到外地但未過戶漁船、脫審未註銷漁船以及正在辦理捕撈許可證的漁船一併列入本地休漁漁船台賬,並嚴格落實各項休漁管理措施。
4.加強執法檢查力度
強化駐港監管和安全執法檢查,加強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切實消除安全隱患。突出執法重點,加大重點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和頻率頻次,強化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對象的執法監管。堅持海查陸處。對查獲的違法違規漁船,要堅持“海查陸處”原則,一律押回到指定漁港實施處罰,不得在海上處罰後放行。
5.統一行政處罰標準
對查獲及其他部門移交的違法違規漁船依法依規處罰,執行統一處罰標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持有《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采捕自繁自養貝類等漁業船舶違規的,除依法從重處罰外,取消該船及用船單位本年度資格和下一年度申請資格。並將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與依法休漁進行掛鈎。
將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與依法休漁進行掛鈎。具體扣減事項除按《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冀農財發﹝2022﹞2號)執行外,對於伏季休漁期間被國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掛牌督辦且經調查核實確認的,不給予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二)內陸禁漁期管理
1.嚴格禁漁漁船管理
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執行“集中停靠”“定人聯船”“定期點船”制度,以縣(區)為單位建立禁漁漁船台賬,對轄區內漁船以行政村為單位進行集中停靠並登記造冊。將監管責任逐船落實到人,監管責任人要督促漁船所有人填寫《遵守休禁漁制度承諾書》,主動向包聯漁船宣傳禁漁期制度,實時掌握漁船動態信息。
2.強化水陸執法檢查
集中執法力量,組織開展水上、陸上禁漁巡迴檢查、交叉執法,加大檢查力度、頻次,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查處電毒炸魚、違反禁漁期規定及使用違規漁具捕撈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水上發現的各類網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締。嚴厲打擊一人多桿、一桿多鉤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性垂釣作業行為,以休閒為目的垂釣行為不列入執法查處範圍,地方另有規定的除外。
3.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落實內陸水域京津冀漁政協同執法機制,聯合北京、天津、河南等相關部門省際間交界水域開展高頻巡查和區域聯合檢查,適時組織聯合執法行動,確保交界水域禁漁秩序平穩。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強化餐飲環節管理,嚴厲打擊在禁漁期以“野生魚”等為噱頭銷售水產品,擾亂禁漁秩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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