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漁期制度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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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頒布時間
  • 發布單位
制度簡介,制度背景,實施情況,制度調整,

制度簡介

制度背景

實施情況

為了保護長江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2002年起,農業部開始在長江中下游試行為期三個月的春季禁漁。2003年起,長江禁漁期制度全面實施,共涉及長江流域10個省(區、市),8100多公里江段。禁漁範圍為雲南省德欽縣以下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部分一級支流和鄱陽湖區、洞庭湖區。葛洲壩以上水域禁漁時間為每年2月1日—4月30日,葛洲壩以下水域禁漁時間為每年4月1日—6月30日。禁漁對象為禁止所有捕撈作業。但實行捕撈限額專項管理的鳳尾魚和長江刀魚捕撈除外。禁漁期間,開展長江漁業資源增殖活動。
長江流域所實施禁漁期制度是以長江魚類生態習性等科學資料為基礎,結合生產、管理和漁區社會的實際情況,經過調查研究和反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做出的科學決策。因為長江漁業資源的繁殖季節,上游集中在2—4 月,中下游集中在4—6 月,繁殖季節魚類有相對集中的特點,保護一條親魚產卵,同時保護了幼體的生長,將會大大增加資源的補充群體數量。科研機構的預測,如果禁漁期實施到位,將能保護2235 萬尾四大家魚產卵親體,增加幼魚發生量12243 億尾,對長江漁業資源的休養生息和一定程度恢復有著積極的作用。
2019年6月26日,農業農村部召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視頻會議部署長江禁捕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門要聚焦關鍵環節,明確任務,摸清底數,健全退捕漁民漁船台賬,積極引導退捕漁民轉產轉業,要嚴格執法,有力有序推進長江禁捕工作。
2019年12月,從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會上獲悉,從2021年1月開始,全面實施長江、漢江幹流武漢段禁捕工作;根據保護實際,武漢各區可對其他水域依法設立禁漁期、禁漁區,武漢計畫在長江漢江幹流武漢段禁捕10年。
2020年11月19日,經國務院同意,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通告》,將長江口禁捕範圍由東經122°向東海域擴延至東經122°15′,並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擴延後的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範圍為東經122°15′、北緯31°41′36″、北緯30°54′形成的框型區域,向西以水陸交界線為界。並啟動專項整治聯合執法行動。
2020年11月23日,農業農村部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並啟動專項整治聯合執法行動。
2021年1月1日零時起,我國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全面實施暫定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2024年1月,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啟動實施,為更好保護水生生物資源,江西贛江、撫河等五河幹流被首次納入行動範圍。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

制度調整

  • 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
2015年12月23日,農業部發布通告(農業部通告﹝2015﹞1號)公布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
長江流域禁漁期是2003年經國務院批准全流域統一實施的禁漁期制度,是繼海洋伏季休漁制度之後國家層面設定的重要的內陸水域休禁漁制度。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實施十多年來,在維護我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支持和讚譽。
近年來,長江流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水域生態環境發生了劇烈變化,水生生物資源持續衰退,資源環境專家、漁業管理部門、漁民和社會各界要求進一步延長禁漁期時間、完善禁漁期制度的呼聲日益強烈。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更好地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水域生態環境,推動漁業綠色發展,農業部根據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題調研,認真聽取專家學者、管理部門和漁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向社會公開徵求禁漁期調整意見,形成了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調整方案。
長江流域禁漁期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擴大了禁漁範圍,覆蓋了長江主要乾支流和重要湖泊。禁漁區具體為:青海省曲麻萊縣以下至長江河口(東經122°)的長江幹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漢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肅省、陝西省、雲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境內的幹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內的幹流河段;鄱陽湖、洞庭湖;淮河幹流河段。
二、禁漁時間進行了合理的調整和延長,統一了長江上中下游的禁漁時間,並從3個月延長到4個月,使禁漁期能涵蓋長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產卵繁殖期。具體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三、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同時規定,因養殖生產或科研調查需要采捕長江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專項捕撈管理規定批准。
四、通告要求沿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聯合相關部門在轄區水域內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執法管理,確保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凡違反者,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予以處罰。
五、調整後的禁漁期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2020年8月10日由公安部、農業農村部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專班部署開展的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高發水域同步巡查執法行動正式啟動。
  • 專項整治行動
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按照統一部署,首輪巡查執法行動為期15天,由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高發水域相關省市公安機關、漁業主管部門以及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的水上執法力量同步組織開展。公安機關等部門執法船艇將加大對重點水域的執法頻度,擴大執法覆蓋面,有效遏制非法捕撈多發高發態勢,切實維護長江流域禁捕秩序。8月10日上午,共出動公安、漁政等執法力量6100餘人次,執法船艇497艘次,現場查處非法捕撈違法活動43起,收繳漁具340套、漁獲物700餘公斤。
進一步推動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切實提升執法效果,壓縮非法捕撈違法犯罪空間,公安部在對前期偵辦案件深入分析和對有關地域明察暗訪基礎上,會同農業農村部研究確定了長江流域40餘處非法捕撈高發水域,部署開展為期半個月的首輪同步巡查執法行動,公安機關將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配合,緊盯非法捕撈高發水域,深入推進聯合巡查執法行動,堅決遏制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活動,確保長江流域禁捕工作取得紮實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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