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是為了保護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水生生物資源,維護禁捕管理秩序,規範廣大人民民眾休閒垂釣行為,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6日,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9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9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農規〔2024〕2號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
現將《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3月6日
內容全文
為保護我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水生生物資源,維護禁捕管理秩序,規範廣大人民民眾休閒垂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20〕17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辦長漁〔2020〕3號)、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關於加強和規範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通過使用釣具、釣法獲取釣獲物的行為。
第二條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全省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垂釣行為。
第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休閒垂釣管理制度,引導垂釣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安全垂釣、文明垂釣。探索建立垂釣人員實名登記備案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便於垂釣個人提交登記備案信息。
第四條 禁釣區、禁釣期禁止垂釣。
禁釣區、禁釣期之外,可以進行休閒垂釣。休閒垂釣是指以不破壞漁業資源為原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釣具釣法和釣獲物符合規定,釣獲物不用於交易獲利的垂釣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禁釣區為常年禁止垂釣的水域,包括《關於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川農函〔2020〕962號)中規定的45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和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覆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禁釣區,今後四川省長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護區自建立之日起納入禁釣區範圍。
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綜合考慮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公眾休閒垂釣需求,科學合理劃定禁釣區。毗鄰市、縣在規劃交界水域禁釣區時,應當協調一致。
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禁釣區設定明顯標識標牌,標明禁釣區範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禁釣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雅安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氣候、水溫等情況適當調整禁釣期,但每年不得少於4個月。禁釣期內,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釣。
第七條 禁釣區、禁釣期之外,每名垂釣者只能使用一根魚竿、一線、魚鉤鉤尖總數不超過兩個的釣具進行垂釣。
第八條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進行垂釣:
(一)國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漁(釣)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窩料;
(五)鉤寬超過2厘米的魚鉤,鉤寬是指鉤尖到鉤柄的最小距離。
第九條 禁止釣獲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如若誤釣,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受傷嚴重的,應及時報告屬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收容救護工作。
第十條 垂釣者每人每天垂釣期間,留取的釣獲物總重量不得超過2.5千克,超出部分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單尾(只)重量超過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釣獲物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列入《國家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的種類不納入釣獲物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丟棄、分散、隱藏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的釣獲物。
禁止銷售、收購禁捕水域釣獲物及其製品,有交易行為的視為非法捕撈。
第十二條 舉辦團體性垂釣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舉辦地所在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活動時間、地點、參加人數、使用方法和釣獲物種類等事項。活動舉辦時,所在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垂釣人員應當具有安全意識,具備從事野外垂釣活動的身體條件,自覺攜帶必要的水上救生設備,主動識別和避開危險區域。
垂釣人員應自覺維護垂釣水域自然環境,及時處理垂釣產生的廢棄物,保護水域、沿岸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各地垂釣協會應當發揮規範引領作用,強化自律管理,宣傳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服務,引導廣大垂釣愛好者規範垂釣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釣區、禁釣期進行垂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釣獲國家、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拒不放回原水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本辦法第八條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垂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購、銷售垂釣漁獲物及其製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在禁止垂釣的區域和時間,需以垂釣方式開展科研教學、調查監測、探捕的,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體要求按照《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因特殊需要採集水生生物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具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關於印發〈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農規〔2022〕1號)因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內容解讀
一、檔案制定背景
2022年2月,農業農村廳印發了《關於印發〈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閒垂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農規〔2022〕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已屆滿失效。該《辦法》實施兩年以來,對規範民眾休閒垂釣行為,維護全省禁捕秩序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持續鞏固長江十年禁漁成效,遏制無序垂釣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現象,結合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批覆同意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實際情況,農業農村廳對《辦法》關於禁釣區範圍進行了修訂完善,按規定予以重新發布。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4.《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
5.《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6.《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辦長漁﹝2020﹞3號)
7.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關於加強和規範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20﹞17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禁釣區:《關於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中規定的45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和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覆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禁釣區,今後四川省長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護區自建立之日起納入禁釣範圍。
二是明確了禁釣期: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為禁釣期。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雅安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氣候、水溫等情況適當調整禁釣期,但每年不得少於4個月。禁釣期內,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釣。
三是明確了垂釣工具和垂釣方法:禁釣區、禁釣期之外,每名垂釣者只能使用一根魚竿、一線、魚鉤鉤尖總數不超過兩個的釣具進行垂釣;除禁止使用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漁具外,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其他禁止使用的垂釣工具和方法。
四是明確了釣獲物管理:禁止釣獲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若誤釣,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垂釣者每人每天垂釣期間,留取的釣獲物總重量不得超過2.5千克,超出部分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單尾(只)重量超過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釣獲物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列入《國家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的種類不納入釣獲物管理。禁止丟棄、分散、隱藏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的釣獲物,禁止銷售、收購禁捕水域釣獲物及其製品。
五是對舉辦團體性垂釣活動作了要求: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舉辦地所在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活動時間、地點、參加人數、使用方法和釣獲物種類等事項。活動舉辦時,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現場監督檢查。
六是對垂釣者安全意識、環保行為作了要求:垂釣人員應當自覺攜帶必要的水上救生設備,主動識別和避開危險區域,同時應自覺維護垂釣水域自然環境。
七是明確了違規垂釣和收購、銷售垂釣漁獲物行為的處罰依據;對在禁止垂釣的區域和時間需以垂釣方式開展科研教學、調查監測、探捕的,明確了相關要求。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方面
(一)我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範圍
根據《關於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川農函﹝2020﹞962號),我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主要包括:
1.長江流域四川境內45個水生生物保護區所在河流及其一級支流。
2.四川境內長江幹流及其一級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幹流及其一級支流。
3.其他由市(州)、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的禁捕水域。
以及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覆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二)我省禁釣區範圍
禁釣區是常年禁止垂釣的水域。目前我省已劃定的禁釣區為46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和其他各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禁釣區。
(三)我省禁釣期規定
每年3至6月是水生生物集中繁殖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規定,延續我省禁漁期制度的垂釣管理原則,仍然將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設定為禁釣期,在禁釣期內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釣。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雅安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氣候、水溫等情況適當調整禁釣期,但每年不得少於4個月。
(四)允許使用的釣具規定
每名垂釣者只能使用一根魚竿、一線、魚鉤鉤尖總數不超過兩個的釣具進行垂釣。
(五)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
1.國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漁(釣)具和禁用方法;
2.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
3.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
5.鉤寬超過2厘米的魚鉤,鉤寬是指鉤尖到鉤柄的最小距離。
一些垂釣人員使用魚類(尤其是泥鰍)、蝦類做餌料、窩料,引誘翹嘴鮊等兇猛貪食性魚類聚集,可在短時間內釣獲大量魚類,成為潛在的生產性捕撈手段。同時,經廣泛調研諮詢,鉤寬超過2厘米的魚鉤大多用於“錨魚”(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魚體的一種方法),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也多用於“錨魚”,與休閒垂釣的初衷相違背。因此,鉤寬超過2厘米的魚鉤和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均禁止使用。
(六)常見外來入侵水生生物種類
主要包括:克氏原螯蝦(小龍蝦)、豹紋翼甲鯰(清道夫)、羅非魚(齊氏羅非魚)、藍鰓太陽魚、福壽螺、牛蛙、真鱷龜(大鱷龜)、巴西紅耳龜(紅耳彩龜)、鱷雀鱔、納氏鋸脂鯉、食蚊魚等。
(七)關於釣獲物留取的規定
垂釣者每人每天垂釣期間,留取的釣獲物總重量不得超過2.5千克,超出部分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單尾(只)重量超過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只),其他釣獲物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同時,禁止收購、銷售禁捕水域釣獲物及其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