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是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實黨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為導向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戰略布局,根據2017年中央一號檔案“率先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實現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建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補償制度”等要求制定。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1月6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
- 發布機構: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社部
- 發布日期:2019年1月6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月6日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農長漁發〔2019〕1號
長江流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漁業、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委、辦):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實黨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為導向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戰略布局,根據2017年中央一號檔案“率先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實現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建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補償制度”等要求,經國務院同意,日前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各項保護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確的工作任務和目標要求。
《意見》明確提出,推進重點水域禁捕,科學劃定禁捕、限捕區域,加快建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補償制度,引導長江流域捕撈漁民加快退捕轉產,率先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實現全面禁捕,健全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等重點水域逐步實行合理期限內禁捕的禁漁期制度,到2020年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現常年禁捕。
為貫徹落實上述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1月6日
方案全文
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2017年中央一號檔案“率先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實現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建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補償制度”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關於“健全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等部署要求,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補償制度實施方案。
一、禁捕的必要性
長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維護我國生態安全的重要屏障。長期以來,受攔河築壩、水域污染、過度捕撈、航道整治、挖砂採石、灘涂圍墾等影響,長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日趨惡化,生物多樣性指數持續下降,珍稀特有物種資源全面衰退,白鱀豚、白鱘、長江鰣魚等物種已多年未見,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等極度瀕危,“四大家魚”早期資源量比上世紀80年代減少了90%以上。近年來,長江漁業資源年均捕撈產量不足10萬噸,僅占我國水產品總產量的0.15%。伴隨漁業資源嚴重衰退,部分漁民為獲取捕撈收益,使用“絕戶網”“電毒炸”等非法漁具漁法竭澤而漁,形成資源“公地悲劇”和漁民越捕越窮、資源越捕越少的惡性循環,與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不相適應。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要把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作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項目的優先選項”。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最佳化生態安全螢幕障體系”“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科學劃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區域”“建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補償制度”。實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緩解長江生物資源衰退和生物多樣性下降危機的關鍵之舉。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和中央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共抓長江大保護和促進就業保障民生等方面決策部署,促進生態、生產、生活有機統一、共贏發展。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有針對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復水生生物資源,有力促進水域生態環境修復。按照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努力促進退捕漁民就業創業,做好生活困難退捕漁民社會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優先,恢復生物資源。把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作為落實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方針的重要舉措,作為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的重要內容,作為鞏固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體系的重要方面,切實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修復以生物多樣性為指標的長江生態系統。
堅持以人為本,保障漁民利益。按照全面覆蓋、突出重點、績效導向、分類施策的理念,積極穩妥引導退捕漁民轉崗就業創業,有效保障就業困難漁民基本生計,確保漁民退得出、穩得住、能小康。對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建檔立卡,確保補獎資金足額到戶、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實加強財政資金績效管理。
堅持地方為主,中央適當獎補。科學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禁捕工作主體責任,統籌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機制。充分銜接相關政策,整合相關資金,協調推進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中央財政通過獎補的方式對地方工作予以適當支持。
堅持精準施策,科學統籌推進。針對不同區域不同情況分步實施,實行分類管理,合理確定退捕轉產和禁捕管理目標任務和實施步驟,穩步擴大禁捕範圍。充分賦予地方自主決策權,允許各地因地制宜、靈活施策。
三、禁捕實施
根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除保護區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護區以外的水域、其他相關水域四種情況,分類分階段推進禁捕工作。
(一)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護區漁民退捕,率先實行全面禁捕,今後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
(二)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2020年底以前,完成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除保護區以外水域的漁民退捕,暫定實行10年禁捕,禁捕期結束後,在科學評估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狀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管理政策。
(三)大型通江湖泊。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陽湖、洞庭湖等)除保護區以外的水域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禁捕管理辦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別管理,確定的禁捕區2020年底以前實行禁捕。
(四)其他水域。長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漁期和禁漁區制度,由有關地方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
禁捕期間,特定資源的利用和科研調查、苗種繁育等需要捕撈的,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或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補償安排
退捕漁民臨時生活補助、社會保障、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資金,主要由各地結合現有政策資金渠道解決。同時,中央財政採取一次性補助與過渡期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禁捕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一)一次性補助
中央財政一次性補助資金根據各省退捕漁船數量、禁捕水域類型、工作任務安排等因素綜合測算,整體切塊到各省市,由地方結合實際統籌用於收回漁民捕撈權和專用生產設備報廢,並直接發放到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
(二)過渡期補助
中央財政在禁捕期間安排一定的過渡期補助,資金根據禁捕工作績效評價結果等相關因素以績效評價獎勵形式下達,由各省市統籌用於禁捕宣傳動員、提前退捕獎勵、加強執法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與禁捕直接相關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護區過渡期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點水域過渡期為2020年和2021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職,有序推進禁捕各項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承擔禁捕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黨委或政府領導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禁捕工作領導機構和推進機制,因地制宜制定省級實施方案,壓實各級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切實加強審核把關,統籌協調推進本省區漁民退捕轉產和禁捕後執法管理等各項工作。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做好漁民漁船調查摸底、補助對象資格和條件核實、禁捕安排等工作;財政部門牽頭做好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並按規定做好審核撥付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做好退捕漁民就業及社會保障領域各項政策落實。
(二)完善配套政策。要加強對退捕漁民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創業指導培訓和跟蹤服務。將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按照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將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退捕漁民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繼續實施漁民上岸安居和農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漁民住有所居。
(三)做好政策宣傳。深入漁區廣泛宣傳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向退捕漁民充分說明禁捕補償制度和相關保障措施,提高社會公眾知曉率和參與度,創造良好的思想基礎和社會氛圍。就相關工作方案充分徵求廣大漁民民眾意見,保障漁民合法權益。充分預計和嚴格防範禁捕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切實健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預案。
(四)加強執法監管。提升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執法管理能力,加強禁捕區域執法裝備設施建設。吸收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協助開展巡查救護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公益組織作用,構建群管群護格局。嚴厲打擊“電毒炸”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清理取締“絕戶網”和涉漁“三無”船舶。完善部門協作、流域聯動、交叉檢查等形式的合作執法和聯合執法,增強流域性重點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五)強化績效考核。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專項績效考核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市漁民退捕、轉產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執行和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各省市人民政府要把長江禁捕作為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約束性任務,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和河長制等目標任務考核體系,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問責追責。
內容解讀
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等重點水域逐步實行合理期限內禁捕的禁漁期制度,2020年底以前實現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常年禁捕。
根據該《方案》,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護區漁民退捕,率先實行全面禁捕,今後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2020年底以前,完成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除保護區以外水域的漁民退捕,暫定實行10年禁捕,禁捕期結束後,在科學評估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狀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管理政策。
此外,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陽湖、洞庭湖等)除保護區以外的水域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禁捕管理辦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別管理,確定的禁捕區2020年底以前實行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