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城鎮供水管理辦法

《麗江市城鎮供水管理辦法》是2019年5月3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城鎮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30日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保證供水安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生態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集中式供水、用水及其有關管理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供水,是指城市、縣城和鄉鎮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鎮供水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的監督管理及執法,業務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鎮供水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鎮供水事業發展,鼓勵從事城鎮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供水質量。
第五條 城鎮供水工作應當堅持開發利用水資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城鎮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鎮供水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城鎮供水水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與本區域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水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生態用水。
第八條 城鎮供水應當最佳化水資源配置,優先使用地表水,合理使用地下水。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地區,依法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下水的承壓井和深水井,由縣(區)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封停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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