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優惠辦法

《鷹潭市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優惠辦法》是鷹潭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28日發布的辦法。

【發布單位】鷹潭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2002-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鷹潭市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優惠辦法

2002-03-28
第一條為實施“工業富市”戰略,鼓勵和促進中外投資者來鷹潭市工業園區投資興辦工業企業,儘快把園區建設成為全市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對外開放的視窗,經濟成長的龍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鷹潭市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實行一區多園,統一名稱,統-規劃,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園區內新辦並在鷹潭市登記納稅的工業企業。
第四條園區內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工業企業,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由財政給予獎勵,獎勵數額:第1年至第2年為其繳納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為其繳納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50%。
高新技術項目(省以上認定),除按前款規定給予獎勵外,從認定年份起2年內,財政還給予獎勵,獎勵數額為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0%。
上述獎勵資金由企業申請,有關部門確認後,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一次性支付,獎金須用於企業擴大生產、技術改造以及在本市購置房地產。
第五條園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供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多元投資、多種形式開發。市規劃區內由園區管委會組織完成“三通一平”的用地,按每畝平均3萬元的價格出讓,未“三通一平”的按成本價出讓;其它地區工業園用地出讓價格根據地類情況和征地成本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在園區內興辦工業項目,其建設和生產經營涉及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規費全部免收。其建設和經營用電,適用大工業類的電價標準。
第七條在園區內興辦工業企業,投資者只需與市工業園區管委會簽定投資項目契約,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一切手續由管委會代辦。
市政府委託管委會在園區內行使有關行政管理職能,對園區實行封閉管理,市內任何單位、團體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對園區內企業進行檢查、驗收和評比。
第八條在園區內年納稅額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則,享受比上述規定更加優惠的待遇。
第九條國家、省制定的各種優惠政策比本辦法更加優惠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由鷹潭市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市政府印發的《鷹潭市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優惠辦法》(鷹府發[200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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