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為規範工業園區管理,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 地區:雲南省
  • 內容主題:工業園區管理
  • 類別: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8月22日
  • 通過時間:2012年7月25日
通知,辦法全文,相關報導,

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
《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紀恆
2012年8月22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工業園區管理,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園區,是指經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職權批准設立的工業產業集中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園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園區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指導服務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工業園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業園區發展需要,設定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建立有利於服務企業、適應工業經濟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專項規劃;
(三)制定工業園區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
(四)按照職權審批或者審核工業園區內投資項目;
(五)組織實施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負責工業園區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
(七)負責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八)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設立工業園區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和省工業園區總體規劃,以及當地城鄉、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林業保護利用等規劃,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設立縣級工業園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設立州(市)級工業園區,由州(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設立省級工業園區,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州(市)級工業園區需要升級的,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產值等條件,並按照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審批。
第七條申請設立工業園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業園區規劃;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部門的評審意見;
(四)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選址意見書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自縣級工業園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檔案和有關材料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省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州(市)級工業園區規劃由縣(市、區)、州(市)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逐級報送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工業園區規劃編制建設詳細規劃,報本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工業園區選址應當不占或者少占壩區耕地,並向適合建設的低丘緩坡地布局,引導工業項目向山地聚集。
工業園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年度用地計畫單列。全省新增用地計畫指標應當優先保障工業園區重大項目。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園區規劃範圍內享有土地一級開發權,園區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工業園區構建融資平台,組建投資開發企業參與土地一級開發。
第十條交通、城建、環保、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物流等基礎設施和生活配套設施投資項目、資金,優先安排工業園區。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工業園區的污染物控制總量指標。工業園區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集中處置工業廢水、廢物,開展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發展循環經濟。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園區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
(一)園區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二)園區基礎設施、信息化和服務體系建設;
(三)招商引資;
(四)園區發展監測分析;
(五)考核、獎勵。
第十三條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園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動態管理。
縣(市、區)、州(市)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支持園區企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投資主體在工業園區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加工貿易企業。
在工業園區內不得建設與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標準等規定不符的項目。
第十五條入駐工業園區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與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簽訂入園協定。入園企業在辦理各種審批手續時,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提供便捷條件和優質服務。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環境保護、工商、稅務、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業園區的項目立項、土地供給、規劃審批、環境影響評價、開工建設、企業註冊等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並限時辦結。
第十六條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服務體系,引入投資、金融、電信、郵政、物流、設備租賃等公共服務機構和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入園區投資興辦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和科技服務。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促進園區內企業和個人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研發、保護和利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園區企業的下列事項提供服務:
(一)申請國債貼息資金、國家科技計畫經費、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其他專項資金和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智慧財產權融資以及合法的直接融資;
(三)安排符合循環經濟政策的項目節能扶持資金;
(四)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和在境內外上市融資。
鼓勵融資租賃和典當業為園區企業融資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園區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對以出讓方式提供項目建設用地,投資者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由財政部門按照出讓金總額的5%以上予以補助;
(二)項目建設期間免收本省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租用政府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進行生產的,3年內免收租金;
(四)建設標準廠房或者租用、購買標準廠房從事生產的,3年內免收本省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遷入工業園區的企業,在處置原房地產時,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經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且符合減免條件的,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
(六)政府採購商品時,對園區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實行首購和訂購制度;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建立激勵機制。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從事國家鼓勵的高新技術、軟體積體電路、農產品初加工、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創業投資、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的企業符合有關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園區的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水、電、氣,由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納入計畫予以優先保障。
第二十一條除依法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園區企業新增收費項目。
對園區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應當執行收費登記卡制度,並出具省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不按照規定收費的,園區企業有權拒絕。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園區企業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用工自主權;不得強制園區企業加入協會、提供贊助、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園區企業參加評比考核等活動;不得對園區企業同一項目重複評估、審計;不得強制園區企業到指定的中介機構接受有償服務。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事項,園區企業有權拒絕。
第二十三條園區企業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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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實施,解決了雲南省工業院區管理體制機制不順、園區的設立和審批不規範、園區的規劃用地及開發難等問題,明確了園區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為落實雲南省提出的到“十二五”末,打造“10個千億園區”、“30個百億園區”,園區經濟占全部工業產值的70%以上,實現工業“三年翻番、五倍增”的目標任務提供了法規保障。目前,雲南省各地規劃建設的工業園區已達125個,其中,國家級園區6個,省級園區55個。“十一五”末,雲南省工業園區實現工業總產值5431億元,增長32%;實現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1631億元,增長26%;完成主營業務收入5405億元,增長33%;實現利稅849億元,增長30%。以上各項指標分別占全省工業的比重為70.48%、59.2%、7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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