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縣工業項目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為進一步吸引外來投資,規範和促進招商引資工作,提高招商質效。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8〕26號)、《州人民政府關於推動工業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恩施州政發〔2017〕7號)、《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恩施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招商引資八項政策清單(2018年)>的通知》(恩施州政發〔2018〕7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始縣工業項目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 發布單位:建始縣人民政府
一、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於我縣新招引的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工業項目(不含資源型企業),投資強度需達到150萬元/畝。
二、土地供應
第二條 以最高年限出讓工業土地使用權,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照不低於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低於土地成本(包括擬供應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的,按土地成本價供地。
第三條 根據項目需要,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的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一)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規定執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年租金按照20年評估價的5%確定。
(二)以先租後讓方式使用土地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式可在租賃供應土地時實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契約約定條件後需辦理出讓手續時,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三)租賃期間,企業確需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本條第二項執行,土地出讓底價按照本政策第二條執行。
(四)企業簽訂土地租賃協定後,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職能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實行過程監管,在項目達到相關條件後進行驗收。
三、廠房租賃
第四條 凡是符合我縣產業規劃的招商引資工業項目,可在建始工業園區或鄉鎮小微產業園租賃廠房。
第五條 建始工業園區內廠房租金標準:第1層為8元/平方米/月,第2層及以上為5元/平方米/月。
鄉鎮小微產業園廠房租金標準:第1層為6元/平方米/月,第2層及以上為4元/平方米/月。
鄉鎮的易遷廠房租金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
第六條 企業建成投產一年後,其租用廠房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含),上年度入庫稅收總額達到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分別按契約約定當年租金的20%、40%、70%減免;上年度入庫稅收總額達到400萬元的,當年租金免收。租用廠房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其租金減免標準依照上述計算方式,按上年度入庫稅收總額同比例計算。
四、物流補貼
第七條 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稅收達500萬元以上,在縣域外產生的物流費用,在其繳納稅收地方留存部分內,憑票據據實補貼,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地方留存部分的10%。符合國家或省、州其他物流補貼政策的,可同時享受。
五、人才保障
第八條 企業新錄用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於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1年內組織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含培訓合格證書)後,按照《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鄂人社發〔2018〕64號)規定標準,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第九條 招商企業引進的領軍型、高端型、成長型人才和錄用的碩士、博士研究生,在我縣長期居住並繳納社保的,免費為其提供周轉房。
第十條 招商企業引進的領軍型、高端型等人才及企業高管的子女,需在我縣就學的,經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可在縣內自主選擇學校就讀;企業員工子女按企業所在地就近劃片就讀。特殊人才的其他請求可請示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予以辦理。
六、政務服務
第十一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設立“一站式”受理視窗,成立幫辦代辦專班,為企業辦理許可手續提供全程服務。經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可實行“先建後驗”模式。
七、附則
第十二條 若國家、省、州相關政策比本政策優惠,按國家、省、州政策執行;若我縣以前相關優惠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對特殊行業、招商引資重點企業的其他請求,經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可以“一事一議”方式解決。本政策的解釋工作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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