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縣南林產業園招商引資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和吸引客商來我縣投資興業,促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縣招商引資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山縣南林產業園招商引資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通山縣人民政府
第二條  招引範圍。重點發展機械裝備、電子信息和新材料產業,積極配套發展現代物流和科技服務業。
第三條  準入條件。入園項目須符合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環保及產業政策、園區招商產業範圍。新增工業用地原則上畝均投資不低於200萬元/畝,投產後畝均稅收不低於15萬元/畝,並在通山縣註冊登記和繳納稅收。高新技術產業、擁有獨立智慧財產權或重大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經縣委常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落戶流程。項目落戶經縣招商和投資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縣招投中心”)或招商引資責任單位洽談、考察,達成明確投資意向後,統一實行部門聯審聯批制度。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招投中心)牽頭組織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召開聯審會議,主要研判項目可行性(包括投資方向、環境影響、投資指標、畝均效益、建築設計等),參會單位出具聯審意見後,形成會議紀要或備忘錄,由縣招投中心存檔備查。
第二章  扶持優惠政策
第五條  自建廠房企業優惠政策。
(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入園企業在用地經過招拍掛、交清土地出讓金及各項稅費、基礎主體工程出到正負零後,填寫《通山縣南林產業園招商引資項目基礎設施獎勵補助核定備案表》(附屬檔案1)上報縣經濟開發區,並報縣招投中心備案,縣經濟開發區啟動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程式。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的金額為:對固定資產一次性投入資金3000萬元(含本數)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讓成交價50%的比例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固定資產一次性投入資金5000萬元(含本數)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讓成交價60%的比例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對固定資產一次性投資1億元(含本數)以上的,按照土地出讓成交價70%的比例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二)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入園企業在約定建設周期完成全部固定資產投資後,填寫《通山縣南林產業園固定資產驗資申請表》(附屬檔案2)並報縣經濟開發區,縣經濟開發區收到《申請表》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固定資產核定,並出具《通山縣南林產業園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評估報告書》(附屬檔案3)。《報告書》應由評估機構、縣發改局、縣招投中心、縣經濟開發區等4個部門蓋章確認後方可生效。固定資產投資獎勵金額為:固定資產投入金額3000萬元(含本數)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獎勵1萬元/畝;固定資產投入金額5000萬元(含本數)以上1億元以下的,獎勵2萬元/畝;固定資產投入金額1億元以上的,獎勵3萬元/畝。
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和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總額不超過土地出讓成交價。
(三)規模以上企業獎勵。征地自建廠房企業建成投產後一年內達到規模以上企業的,按企業享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和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后土地價格的50%進行獎勵。若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和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總額已達到土地出讓成交價,不再享受該獎勵。
(四)稅收貢獻獎勵。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新征地項目投產後,前三年縣級財政按相當於年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後兩年縣級財政按相當於年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五)搬遷補貼。固定資產一次性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照企業搬遷設備物流稅務發票總額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搬遷補貼。
(六)生產性設備補助。入園項目投產後,對新購入自動化設備1000萬元以上的,按購置價格10%的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設備補助。
(七)獎勵辦理程式。企業申請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規模以上企業獎勵、稅收貢獻獎勵、搬遷補貼、生產性設備補助,分別向縣經濟開發區遞交《通山縣南林產業園獎勵補助資金申請撥付表》(附屬檔案4),根據需要附《通山縣南林產業園獎勵資金結算說明書》(附屬檔案5),獎勵資金由縣經濟開發區向縣財政部門申請撥付,並負責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批撥付手續。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在企業廠房基礎出正負零後撥付一半,正式投產運營後撥付剩餘部分;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在企業正式建成投產後撥付;稅收貢獻獎勵在企業納稅的第二個年度第一個月撥付。
(八)涉企規費。對招商引資項目在報批報建過程中的縣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最低標準執行。
第六條  租賃廠房優惠政策。
(一)鼓勵企業採取“先租後買”,形成輕資產建設項目。
(二)對進入產業園區租賃廠房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0.2萬元/平方米以上,在本縣註冊且有一定稅收貢獻,前三年租金實行全額補助,第四、五年廠房租金補助50%。
(三)租賃廠房項目按標準化裝修投資額達3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裝修投資額10%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進行獎補。
(四)租賃廠房企業投產後一年內達到規模以上企業的,按第一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第七條  加大金融支持。鼓勵企業掛牌上市(含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落戶通山後在國內主機板成功上市的,給予一次性補助300萬元;對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第八條  招商引資獎勵政策。提供有效招商引資信息的,經縣招投中心認定,對首個提供信息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10000元獎勵;新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對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可給予5萬—10萬元獎勵。
第九條  服務保障政策。對落戶園區項目,按照“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每個項目安排一名縣級領導對口聯繫,一個縣直部門單位對口幫扶,圍牆內的事企業自己辦,圍牆外的事由項目專班全程代辦,切實解決困難問題,服務項目高效建設。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退園機制。嚴格落實《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綜合採取掛牌督辦、約談問責、媒體曝光等形式督促閒置土地再利用。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超過約定時間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應當收回土地的,要堅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閒置用地的企業,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單,在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前,不得再競買新的土地,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對土地閒置浪費嚴重、處置不及時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責令限期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入駐通山縣南林產業園的企業,在享受國家、省、市、縣及其他有關政策扶持的同時,依據本辦法享受獎勵扶持政策,但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未明確的其他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按照《通山縣招商引資促進辦法》(通政辦發〔2017〕46號)相關規定執行。相關規定若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檔案調整,則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招投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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