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憲法學

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憲法學

《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憲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以教育部規定的教學大綱為藍本,緊貼課堂教學實際,力求達到以“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礎知識”為主要內容,並體現最新的學術動向和研究成果。叢書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通過學習目的與要求、思考題、資料連結、案例精選等多種形式闡釋教材內容,爭取使教材功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最佳化,便於在校生掌握理論知識。《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憲法學》為該系列之一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憲法學》分冊,《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憲法學》中具體包括了:憲法學基本理論、公民基本權利總論、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與文化制度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憲法學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410頁
  • 開本:16
  • 品牌:化學工業出版社
  • 作者:邱之岫
  • 出版日期:2007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3080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憲法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法務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圖書目錄

第一編 憲法學基本理論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第三節 憲法的結構與特徵
第四節 憲法與憲政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西方國家憲法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中國憲法的起源與發展

第三章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人民主權原則
第二節 基本人權原則
第三節 權力制約原則
第四節 法治原則

第四章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解釋
第一節 憲法的制定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 憲法的解釋

第二編 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五章 公民基本權利總論
第一節 人權的基本理論與分類
第二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三節 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第六章 公民基本權利分論
第一節 平等權
第二節 政治權利
第三節 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節 人身自由權
第五節 社會經濟權利
第六節 文化教育權
第七節 特殊主體的權利保護

第三編 憲法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與文化制度
第一節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二節 國家的文化制度

第八章 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
第一節 民主選舉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西方國家的選舉制度
第三節 我國的選舉制度
第四節 政黨制度

第九章 國家立法機關
第一節 西方分權學說與議會制度
第二節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節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
第四節 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思考

第十章 國家元首制度
第一節 國家元首制度起源與類型
第二節 國家元首的職能與職務保障
第三節 我國的國家元首
第四節 關於國家元首制度的思考

第十一章 國家行政機關
第一節 行政機關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

第十二章 國家司法機關
第一節 司法原則
第二節 司法組織與機構設定

第十三章 中央與地方關係制度
第一節 國家結構形式與理論
第二節 行政區劃及相關制度
第三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四節 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

第四編 違憲審查制度
第十四章 違憲審查概述
第一節 違憲審查的概念
第二節 西方違憲審查模式及評價
第三節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思考

文摘

第一編 憲法學基本理論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一、憲法的詞義
憲法一詞,不論在外國還是在中國都不是新詞,在古代即已存在。
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現過“憲”、“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它們之間含義雖然存在差別,但大致有三種解釋:①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例如,《尚書》中的“監於先王成憲,其永無愆”,《國語》中的“賞善罰奸,國之憲法”,《管子》中的“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等;②指優於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管子》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韓非子·憲法》中的“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等;③作為動詞使用,指頒布法律、效法、實施法律,如《周禮》中的“憲刑禁”,《中庸》中的。“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等。直到19世紀晚期,近代改良主義思想家們提出了“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憲法”一詞才具有現代的意義。
在西方,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英文中的Constitution和Constitutional Law與之相當。原為建立、組織、構造的意思。
Constitution和Constitutional Law一詞具有現代意義上國家根本法的含義並不是一開始就明確的,而是經過了一個長時間的演變過程。在古羅馬帝國的立法中,憲法一詞用來表示皇帝的各種建制和詔令,指皇帝發布的各種檔案——敕令、策令、詔令和諭旨等,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檔案。在中世紀的歐洲,憲法一詞用來表示確立國家基本制度的法律。14世紀法國自然法學家就曾把一些公認的傳統和原財稱之為國家根本法或組織法或憲法,以便與國王的法律相區別。經過長期的演變,直到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憲法這個詞的意義才最後完全、普遍地確立。
二、憲法的概念
(一)憲法的概念存在著不同的界定方式
無論何種憲法或憲法學著作,一般均會涉及憲法的概念問題,但各自具體的表述基本是五花八門。對憲法概念的不同側面和角度的認識,或者不同的定義方式,某種程度上能夠反映憲法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同文化背景,或者憲法在不同意識形態方面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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