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法理學

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法理學

《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法理學》主要內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法務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基本介紹

  • 書名: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法理學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89頁
  • 開本:16
  • 品牌:化學工業出版社
  • 作者:肖光輝
  • 出版日期:2007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3079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法理學》力求通俗易懂,充分吸收國內外關於法理學發展的最新成果,關注於反映學科前沿,同時兼顧理論與實踐的法理學問題。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培養適合時代要求的法學人才,我們組織編寫了這本法理學教材。教材按照法理學學科發展的總體方向和教學要求,根據歷屆學生學習的具體情況,在多年教學經驗積累的基礎上編寫而成。

圖書目錄

第一編 法學概論
第一章 法學研究概述
第一節 法學的研究對象
第二節 法學與相鄰學科的關係

第二章 法理學的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 西方法理學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中國法理學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章 法理學的地位和意義
第一節 法理學的學科體系與地位
第二節 學習和研究法理學的意義

第二編 法的本質
第四章 法的概念
第一節 法的定義
第二節 法的本質
第三節 法的特徵

第五章 法的要素
第一節 法的要素概述
第二節 法律概念
第三節 法律規則
第四節 法律原則

第六章 法的淵源、效力與分類
第一節 法的淵源
第二節 法的效力
第三節 法的分類

第七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第八章 法律體系
第一節 法律體系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部門的劃分
第三節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律責任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責任的構成
第四節 歸責與免責

第十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的概念
第二節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第三節 法與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 權利與義務的分類

第三編 法的演進
第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節 法的起源概述
第二節 法的起源的各種理論與學說
第三節 原始社會的社會規範
第四節 法的起源的一般規律
……
第四編 法的運行
第五編 法的作用與價值
第六編 法與社會

文摘

第一編 法學概論
第一章 法學研究概述
第一節 法學的研究對象
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什麼與法學是什麼,是一個問題的不同提法。表面看這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一個對法學不甚了解的人也會回答:法學是研究法律的科學。嚴格地說,這種認識雖然也算大體正確,但卻算不上深入和精確。
一、有關法學及其研究對象的觀點
要想深入和精確地了解法學及其研究對象,必須了解以下四方面的問題:
1.不同時代的人們對法學的對象有不同的認識。在中國古代,法學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刑名之學”。刑名,指的是以刑法為主體的各種法律的用語和條文。法,指的是由國家制定的成文規則。術,指的是帝王統治術或權術。“法學”或“法科學”在中國廣泛使用,是在近代西方文化傳入中國之後。在西方,“法學”一詞源自古代拉丁語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識”或“法律的技術”。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該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與非正義之學。”上述兩種對法學對象的理解分別流行了千餘年。而它們顯然與現代人的認識存在差異。這種現象說明,法學的研究對象在不同時代和不同民族中並不完全一致。
2.不同學派的法學家們對於法學對象也有不同的理解。古典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學以正義為研究對象,該派鼻祖格老秀斯曾把法學定義為“關於正義地生活的學問”。分析法學派則認為應當把正義問題從法學研究領域中祛除出去,法學的對象只能是實在法,即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社會法學派則強調法學不能只研究法律本身,還要研究法律與社會的相互作用。而統一法學派則主張把法律的價值、形式和事實統一起來研究,即把正義、實在法和社會事實聯繫起來研究。
3.認為法學是研究法律的科學.有可能對一些人產生誤導。他們可能會認為法律就是書本上寫著的法律條文,研究法律就是研究這些條文。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學絕非只是研究法律條文本身,其實,法學家們經常是透過法律來研究社會的觀念、制度和過程,同時,也透過社會的觀念、制度和過程來研究法律。
4.法學與法律科學之間的關係也頗為複雜。例如,說先秦的“刑名法術之學”是古代的法學,人們不會有異議,但稱之為“法律科學”則有可能會引起爭論;說“純粹的法學”是可以的,說“純粹的法律科學”則肯定會被批評為濫用科學的概念;另外,在現代法學界,有些學者還堅持認為,只有祛除了價值判斷的法學研究才是法律科學,而確定法律善惡優劣的研究則屬於法律形上學。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人們通常把科學理解為近代以來通過觀察、實驗和歸納等方法所發展起來的知識體系,它是實證性的研究而不是規定性的研究,尤其不能是邪惡地強制規定人們應當如何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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