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背景
為促進中國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規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活動,制定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是指
高等學校獨立或者與境外具有法人資格並且為所在國家(地區)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在境外舉辦以境外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
教育機構或者採用其他形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實施
高等學歷教育、學位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
組織機構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
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按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
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按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批,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批准檔案報送教育部備案。
標準條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境外辦學的目的、辦學條件、合作方式、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辦法、師資和生源預測、財務運營狀況預測等,並說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教學計畫、人才培養目標及模式、課程設定等有關教學的基本檔案。
(三)外方合作者有效的辦學資格和資信證明。
(四)中外方合作者簽署的合作協定。合作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機構名稱及性質、課程設定、入學標準、師資與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學位授予、管理方式、財務安排、爭端解決辦法、清算辦法等。
合作協定在境外辦學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執行。
(五)申請舉辦獨立設定的教育機構的,應當報送機構章程。機構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機構名稱和地址、辦學宗旨、辦學規模、生源預測、學科門類的設定、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務運營狀況預測、財產和財務制度、舉辦者與教育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章程修改程式及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