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申報指南

《海南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申報指南》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6年6月21日印發的指南。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16年6月2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指南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工作,指導相關高校做好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申報工作,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實施辦法,以及教育部相關檔案要求,我廳擬定了《海南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申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申報指南
2.海南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申報材料清單
海南省教育廳
2016年6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指南全文

海南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申報指南
一、申報原則和條件
(一)申報原則
1.體現公益性原則。不以贏利為目的。立足於促進我省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提升對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
2.突出優質資源導向。注重國外優質教育資源的引進、消化、吸收、融合、創新和推廣。
3.把握辦學主導權。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優勢互補、實質合作。
(二)申報條件
1.舉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方原則上為“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外方為世界一流大學;合作舉辦本科及以上層次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須內設兩個以上學科至少6個專業;辦學主體實施全境內教學,頒發中外雙方學位或文憑;雙方或(和)第三方提供足夠的建設和運營資金。辦學場地和各項設施條件須不低於我國同類教育機構的設定標準。
2.舉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方原則上為辦學信譽好、教育質量高的普通高校,外方原則上應為世界排名前列或所在國知名的高校或學科專業在所在國排名靠前的高校;合作舉辦的二級機構,須內設至少3個專業;辦學主體實施全境內教學,頒發中外雙方學位或文憑;中方或(和)第三方提供足夠的專用教學設施條件,辦學規模原則上不超過2000人。
3.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外方須為所在國同層次具有相對優質教育資源的高校;合作舉辦學歷或學位教育項目,以境內教學為主。選擇跨國分段教學模式的,在國內教學時間應不少於培養周期的三分之二,高職高專不少於2年、本科不少於3年、研究生不少於1.5年;頒發中外雙方學位、文憑或只頒發一方學位、文憑;在境內中方提供教學設施條件,辦學規模適宜(每個項目年招生數原則上不超過100人)。
4.舉辦中外合作非學歷課程培訓項目。中方高校與外方教育機構合作舉辦為本校在籍學生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非學歷職業技能課程項目,培訓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以境內教學為主,外方頒發國際通用的職業資格證書。
(三)申報範圍
1.嚴格控制舉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鼓勵高校與世界高水平大學或特色鮮明高校合作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鼓勵高校選擇優勢學科和重點發展專業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創建一批品牌專業和示範課程。鼓勵高職院校專業課程與“國際通用職業資格證書”銜接。
2.鼓勵在我省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學科領域開展合作辦學,大力支持與旅遊、熱帶高效農業、醫療健康、金融服務、會展、現代物流、醫藥、油氣等我省十二大產業相關的專業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3.嚴格控制商科、管理學科、國家控制布點學科(專業)的合作辦學。嚴格控制只頒發外方專科或本科文憑(學士學位)的合作項目。嚴格控制同一外方教育機構在境內舉辦多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同一外方機構在境內的合作院校不超過6所,且合作專業不重複。嚴格控制中方教育機構相近專業分別與外方教育機構舉辦多個合作辦學項目,中方1個專業只能與1個外方開展合作。
二、申報內容要點
(一)基本要點
1.辦學思路。借鑑國外高校先進的教育理念和經驗,立足於引進世界一流大學、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學科專業的院校,或引進的優質教育資源具有鮮明特色、可填補國家和地方弱勢或空白領域、行業急需的學科專業。擬辦機構或項目在國內具有一定程度的先進性或獨特性,在教育思想、辦學理念、教育模式、課程體系、教學方法、管理機制、人才培養、學科協同創新等方面具有優質特徵。
2.培養目標。定位清晰明確,符合我省當前經濟轉型升級、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反映培養國際化創新創業和技術技能人才的趨勢和方向。
3.辦學模式。符合國家法規,有利於引進和吸收世界先進的辦學理念和管理經驗,有利於中外雙方充分實現優勢互補,有利於最佳化和改進學科專業、課程資源和教學內容,有利於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人才,在維護雙方利益和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下,鼓勵創新中外合作高水平機構、項目的建設模式和途徑。
4.辦學條件。辦學投入和教學基本設施能夠滿足國際化人才培養的需要,智慧財產權界定準確、比例合理。
5.合作專業。中方已設定相同或相近專業,外方高校在擬合作專業的本土招生已滿5屆。中外合作辦學的專業名稱應與教育部公布的專業目錄名稱相一致,專業代碼應為普通專業代碼後面添加“H”代碼。如外方專業名稱與中方不一致,可在專業名稱後加注外方專業名稱。
6.教育教學。中外雙方共同設計、制訂合理的培養方案,科學評估和選用具有先進性的教材,注重教學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與創新。教學計畫、課程設定、教學內容應不低於外方高校在其所屬國的標準和學術要求。詳細說明合作辦學的學科專業、課程安排和教學管理(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應當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的1/3以上,外國教育機構教師在境內擔負的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應當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的1/3以上)。自然科學、工程科學領域專業可全部或部分採用外方機構的課程和教材;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專業的課程和教材,經學校組織審查通過後可全部或部分採用。除中國文化等特殊課程外,其他課程可全部使用外語組織教學。還需提供合作專業在實施地所具有的競爭力、不可或缺性以及預期社會效益的論證。
7.教學管理。有計畫地培養國際化師資隊伍,師資結構合理。在國際上招聘的教師,其職業資格和學術水平應不低於外方高校的教師標準和水平,並獲得中外雙方的認可。雙方對外方教師的規模、專業水平、任教的課程和時間要明確約定,並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對實施跨國分段式教學的項目,需要針對不出國的學生制定相應的教學計畫。
8.招生要求。招生標準和考核方式合理,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健全,質量監控制度完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應納入國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在學校招生規模內按照專業招生目錄分列執行,並滿足同地區同批次錄取的要求。只頒發外方學位文憑證書的,在不低於外方高校在其本國錄取標準的基礎上,逐步採取與國內高考、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等方式相結合的錄取方式。外方所頒發的學位文憑證書應與其在所屬國頒發的學位文憑證書相一致,並在該國獲得承認。
9.學科建設。促進所引進學科、專業、課程、教材的本土化建設,促進國際科研學術交流和學科專業建設。
10.協定內容。能夠體現合作雙方平等協商的主體地位。應包括雙方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與原則;合作內容與方式;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理(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協定的期限、修改、延續、中斷、終止程式;違約責任;仲裁等內容。
11.財務管理。在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登記手續,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向社會公示,在招生簡章中標明所有學習費用,包括國外部分的學習費用,不得同時雙重收取國內、國外的學費。國內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內統一核算,並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項,統一辦理收支業務。
(二)申請設立機構的附加要點
1.章程內容。主要包括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宗旨;辦學規模、層次、類別、內容、範圍、形式等;資產數額、來源、性質以及財務制度和監督;明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建議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許可權、任期、議事規則等;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式;學校校長(主要負責人)的產生、任職資格、職責;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形式;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定和職責;學校員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機構的合作期限、變更、解散、終止和清算程式;本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說明性條款;其它重要事項等。
2.辦學條件。獨立法人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場地和各項設施條件須不低於我國各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定標準。
3.經費投入。獨立法人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需提供資金證明。
三、申報程式
(一)申請時間。
由中方教育機構於每年2月或8月向省教育廳行政審批辦提交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的申請材料。省教育廳每年受理兩次。
(二)申請主體。
中方合作院校向省教育廳申請。行業、部門所屬高校申請非獨立法人機構和項目需由所屬行業或主管部門出具同意申報函。
(三)行政許可程式。
經省教育廳審核上報或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獲得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備案並取得機構許可證或項目批准書後,方可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活動。一年內未獲得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將視為不同意。臨近招生有效期或變更的機構和項目,需提前一年申請延期或變更,教育部同意延期或變更後方可繼續招生。
四、其他要求
(一)註冊和認證。
所有經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備案並在有效期內的機構和項目均可以連續招生。高校需及時將錄取學生的信息在“中外合作辦學國(境)外學歷學位線上認證系統”中註冊,並負責在學生畢業後及時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協助申請辦理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
(二)質量監控。
加強質量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和年檢制度。所有臨近招生有效期的機構和項目將接受教育部組織的評估(本科及以上層次)或省教育廳依法年檢(專科及以下層次),通過學校自評、學生滿意度測評、專家和社會綜合評價等評估和年檢方式,加強行業辦學自律。
(三)信息共享。
逐步建立中外合作辦學年度報告發布制度。各高校要加強中外合作辦學信息公開工作,主動通過校園網等媒介公示辦學情況,接受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四)規範辦學秩序。
嚴禁未經批准招收計畫外學生,嚴禁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舉辦專升本、留學預科班等涉外辦學項目,嚴禁舉辦學歷教育的中外雙方頒發層次、類別不同的學歷學位證書,嚴禁非學歷教育機構或項目頒發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嚴禁外方頒發第三國(或第三方)學歷學位證書。維護學生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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