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23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標準的範圍與類型、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宣傳貫徹、標準的實施與監督、保障機制、附則8章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國家體育總局印發了《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期,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體育標準制修訂工作實施細則》。

2022年2月,國家體育總局修訂並印發了新的《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體育總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22年2月7日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實施細則,重要通知,

辦法全文

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標準化工作,規範體育標準化活動,發揮體育標準化工作在推動體育強國建設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部門和體育行業開展的標準化活動。
第三條 體育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按照標準適用範圍分類,體育領域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含國際體育組織發布的技術性檔案)、企業標準。
第四條 體育標準化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協同治理;
(二)深化改革、保障民生;
(三)需求引領、創新驅動;
(四)統籌推進、服務社會;
(五)適合國情、兼容國際。
第二章 標準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管理體育部門和體育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統籌推進體育標準化制度建設,研究體育標準化重大政策,建立健全體育標準化協調機制,對跨項目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
第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統籌推動體育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體育標準化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體育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和體系綱要。
(三)依據法定職責組織起草體育領域國家標準和組織制定體育領域行業標準。
(四)依據法定職責統籌管理、組織解釋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對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指導地方體育部門和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開展體育標準化工作。
(六)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全國體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七)配合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推行國家統一推行的體育認證制度。
(八)指導體育領域國際標準化工作。
(九)協調處理體育標準化有關問題。
第七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設立全國體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根據標準化工作需求,提出體育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為有關廳司局、直屬事業單位推動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開展體育領域基礎通用技術標準化工作。秘書處工作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承擔。
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體育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擬訂體育標準化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社會各方的需求,提出制修訂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議。
(四)會同有關廳司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立項、報批的技術性和程式性審查工作。
(五)運行、維護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標準化信息平台。
(六)組織開展體育領域標準實施情況的評價、研究分析。
(七)承擔體育領域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機構和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協調工作。跟蹤國際體育標準化信息。
(八)開展體育標準化套用推廣、技術諮詢、信息服務和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八條 國家體育總局各廳司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起草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體育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體育標準化工作計畫、中長期規劃和標準體系。
(二)組織本部門職責範圍內體育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提出、起草、徵求意見、解釋、複審和修訂。
(三)研究答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諮詢。
(四)組織宣傳貫徹和實施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五)組織推廣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體育標準化試點示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體育標準化工作,組織宣傳貫徹、實施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編制體育領域地方標準,組織推廣體育標準化試點示範,對體育領域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規範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體育領域團體標準,提出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議,承擔組織起草部門委託開展的體育標準化工作,實施體育領域標準。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教育、科研機構、公民個人等開展或者參與體育標準化工作,提出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議。
第十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設立體育標準化信息平台,推動體育領域標準信息公開,加強體育領域標準信息交流和監督。
第三章 標準的分類
第十三條 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體育領域產品、過程和服務的基礎通用要求,應當制定體育領域國家標準。按照標準的法律約束力分類,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
第十四條 在國家體育總局職責範圍內,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需要的應當制定體育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
體育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有明確的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部門,並能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在國家體育總局職責範圍內,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體育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體育領域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體育部門和體育行業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體育領域行業標準。
體育領域行業標準是依據法定職責,圍繞重要產品、基本公共服務和行業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類基礎通用標準。
一般性體育產品和服務質量不應制定體育領域行業標準。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不應制定體育領域行業標準。用於約束體育部門系統內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規範等不應制定體育領域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和地方體育發展需要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體育領域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體育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本組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體育領域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條 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實行計畫管理,組織起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建立標準體系,開展年度計畫申報工作。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體育事業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應當優先立項並及時完成。
第二十一條 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體育領域標準的制定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代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禁止利用體育領域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類標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制定體育領域標準的一般程式包括: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發布、出版公開。
第二十三條 體育領域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鼓勵體育領域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鼓勵體育領域社會團體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
第二十四條 體育領域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機構出版。體育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家體育總局授權機構出版。
第二十五條 體育領域標準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應當對體育標準化工作進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體育領域標準實施,通過標準化手段推動部門業務開展、提供公共服務。
國家體育總局各廳司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和體育領域企業應當支持開展標準化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開展試點示範,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宣傳推廣標準化工作,提供標準化信息諮詢、技術指導、宣傳培訓等服務,培育發展體育標準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依據法定職責建立健全體育領域標準的實施監督評價反饋機制和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
鼓勵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合理合法採信體育社會組織公開的團體標準。
第三十條 體育領域團體標準實施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體育領域社會團體對其公開的全部信息負責。
鼓勵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通過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標準化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供社會免費使用。
第三十一條 體育領域企業標準實施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體育領域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體育領域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體育領域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二條 組織起草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體育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評價,根據反饋和評價情況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複審。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複審,對不適應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第三十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體育領域標準實施監督的投訴舉報渠道。
第三十四條 積極推動參與體育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體育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採用國際標準,推動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體育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六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標準化工作,履行標準化工作職責,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
第三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體育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經費預算。
第三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體育標準化人才培養。
第三十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鼓勵重大體育科研項目與標準制定相結合,推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套用。
第四十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支持體育領域標準化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執行。
第四十二條 組織起草部門、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國家標準、團體標準由國家體育總局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廢止,行業標準由國家體育總局公告廢止。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體經字〔2017〕62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落實國家標準化戰略,加強體育標準化工作,規範體育標準化活動,發揮體育標準化工作在推動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協調發展中的作用,近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了《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了體育標準化工作以堅持依法行政、協同治理、需求引領、創新驅動、統籌推進、服務社會、適合國情和國際接軌為原則,以標準化的手段助推體育事業改革、為推動體育各項工作提供基礎保障。
《辦法》指出,體育標準的制定應當公開、透明,制定過程中應廣泛徵求意見。鼓勵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運用標準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務,建立健全體育標準的實施監督機制,加強體育標準化人才培養。
《細則》作為《辦法》的有效補充,明確了體育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實行年度立項制度。根據《細則》,國家體育總局按照體育標準體系和體育事業、產業發展急需原則,每年定期公布體育標準立項指南,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根據立項指南提交標準立項建議。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於每年第二、四季度對標準項目建議進行審核。體育領域標準實施後,國家體育總局定期組織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並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開展標準的修訂、廢止工作。
此次體育標準化《辦法》的發布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係列檔案的重要體現,是規範體育標準化活動的行為指南,是加速體育標準供給、推動標準化助力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抓手。

實施細則

《細則》作為《辦法》的有效補充,明確了體育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實行年度立項制度。根據《細則》,國家體育總局按照體育標準體系和體育事業、產業發展急需原則,每年定期公布體育標準立項指南,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根據立項指南提交標準立項建議。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於每年第二、四季度對標準項目建議進行審核。體育領域標準實施後,國家體育總局定期組織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並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開展標準的修訂、廢止工作。

重要通知

2017年10月23日,國家體育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印發通知,並告知《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2017年11月,國家體育總局印發了《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期,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體育標準制修訂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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