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是國家教委於1990年10月11日發布的關於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
  • 發文時間:1990年10月11日
  • 發文字號:教體[1990]015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1990年10月11日,國家教委發出《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一、《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對每個大學生接受體育教育狀況進行檢驗的具體尺度,是對大學畢業生進行個體評價的重要內容,也是落實學校體育教育目標的重要手段,它能較全面地反映學生的體質和健康水平。通過《標準》的實施,促使學生掌握體育的基本知識和科學鍛鍊身體的方法,養成自覺鍛鍊身體的習慣。
  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第7號令)中有關體育、健康狀況方面的規定,繼續執行,本《標準》中不再重複。
  三、《標準》應在校(院)長領導下,由教務處、體育教研室(體育部)、校醫院(衛生科、醫務室)、學生工作部、輔導員(班主任)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施,其職責是:
  教務處負責學籍管理和考試安排;
  體育教研室(體育部)負責體育課、身體素質的測試和評定成績;
  校醫院(衛生科、醫務室)負責身體形態、身體機能和視力狀況的測試和評定成績;
  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各系輔導員(班主任)記載學生的早操、課外體育活動的出勤情況和評定成績;
  各項成績,由體育教研室(體育部)匯總,並按照《標準》的要求,評定等級,記入《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片》。
  四、“視力狀況”的評定,按正常視力和視力低下(眼病除外)的程度分別評分。
  正常視力,雙眼均須在1.0及1.0以上。
  視力低下者,按雙眼平均視力劃分等級。
  五、“課外體育鍛鍊”出勤未達到應出勤次數的85%者,該項成績應記為不及格,該學年的體育合格標準成績最高記為59分。
  六、學生“課外體育鍛鍊”的應出勤次數和評分標準,由學校確定,但除特殊情況外,“早操”每周不得少於三次、“課外活動”每周不得少於二次。
  七、對患病或有殘疾的學生,經醫院證明,體育教研室(體育部)同意,可以免測部分項目,但須上保健課、換測其它項目,並註明原因和“保健”字樣。
  八、《標準》中“未開設體育課的年級”系指體育必修課已結束的高年級。
  九、《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片》,學生畢業時要放入本人檔案,《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片運行表》供各校執行《標準》時參考使用。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各高等學校施行《標準》的情況,要認真檢查督促。對施行《標準》成績卓著的學校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為使《標準》的實施更加科學合理、簡便易行,各校(院)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使用計算機、力求管理現代化、科學化。  
十二、《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片》由學校按照國家教委的統一規範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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