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購住房

騙購住房,指個人通過身份造假或是婚姻狀態造假,違背新條款去購房的行為,或以虛假資料或非法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經適房是一種社會福利,是國家為相對困難群體提供的一種住房保障。比較商品房來說,土地是劃撥的、稅費是優惠的,所以在價格上有看得見的便宜。正是由於購買經適房後轉手能帶來巨大收益,才有了許多人想方設法去騙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騙購住房
  • 性質:住房
  • 屬性:騙購
  • 時間:2010年
政策規定,處理措施,

政策規定

1、北京出台的“京十二條”該條款規定,暫定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2、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迅速出台《關於落實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有關政策的通知》。新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要與其解除買賣契約;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要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契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將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報給相關貸款機構。 3、住建部公布《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住建部《通知》的用詞比較含蓄,違規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其實就是說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不是用來自住而用來倒賣牟利。
4、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購房人在網上籤約前應填寫《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或存量房網簽服務視窗通過查驗購房人的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對《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核實並複印存檔,在網上籤約時錄入家庭成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處理措施

1、《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欺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欺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欺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欺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4、騙購經適房的行為絕對不能退房了事,必須追究騙購經適房行為的刑事責任。只有提高騙購者的違法成本,不斷出現的經適房亂象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只有高懸達摩克利斯之劍,社會的正義和公平也才有可能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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