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管理,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
  • 適用城市:黑龍江伊春
  • 對象:經濟適用房
  • 性質:政策規定
第二條 購買市政府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分為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是指夫妻雙方組成的家庭以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單身申請人是指達到法定晚婚年齡的未婚人員以及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第四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年收入低於3萬元(含3萬元)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二)市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工程或棚戶區改造涉及被拆遷居民家庭。
第五條 家庭申請人的年收入按夫婦雙方的年收入之和計算,單親家庭及單身申請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計算。申請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收入稅後所得之和: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
(三)勞務報酬等其他所得。
申請人年收入按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核定。
第六條 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80%的申請人。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單身申請人或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三口人(不含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到當地區政府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領取《伊春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核准表》(以下簡稱《核准表》)。
第九條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核准表》,到其所在街道辦事處和所在工作單位審核蓋章,再由當地區政府核准蓋章。
第十條 申報材料審查合格的,由當地區政府對申請人及配偶姓名、審核蓋章單位及可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等情況,在指定區域或網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對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再次公示。
第十一條 《核准表》經相關單位審核、蓋章後,申請人應持以下證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二)身份證;
(三)現住房的產權證明;
(四)審核蓋章後的《核准表》;
(五)市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工程和棚戶區改造涉及的被拆遷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貨幣拆遷補償協定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人持戶口或身份證和經批准的《核准表》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企業購房,買賣雙方簽訂《伊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書》,並按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契約備案。申請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需提供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核准表》。
第十三條 《核准表》從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證後》,不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出售,已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坐落位置的評估標定地價的20%確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市政府收取。
購房者在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並換領《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再購買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資格,並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偽造購房所需相關證件而觸犯法律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國家工作人員審查不嚴,發生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予以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蓋章單位,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向未取得審批資格的購房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收回,並將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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