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核心制度之一。
首診負責制包括醫院、科室、醫師三級。
病人初診的醫院為首診醫院;初診的科室為首診科室;首先接診的醫師為首診醫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首診負責制
- 等級:醫院、科室、醫師
- 制度:醫療核心制度之一
- 歸屬:醫療
- 首診負責制:門診,急診
- 首診含義:初診
醫療核心制度之一。
首診負責制包括醫院、科室、醫師三級。
病人初診的醫院為首診醫院;初診的科室為首診科室;首先接診的醫師為首診醫師。
醫療核心制度之一。首診負責制包括醫院、科室、醫師三級。病人初診的醫院為首診醫院;初診的科室為首診科室;首先接診的醫師為首診醫師。
一、首診醫師負責制系指門、急診初診患者就診時首位接診醫生應當根據患者的主訴、病情和要求對其口腔頜面部進行較為客觀全面的檢查,並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和計畫。...
參加門診、會診和危重病員的搶救工作,實行首診負責制;認真書寫門診病歷、處方、各種檢查申請單等醫療檔案,及時做好醫療、預防等各種登記。及時掌握病情,對傳染病人要...
第十條 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的名稱,實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第十一條 社會急救醫療機構配備的急救車輛應當統一標識,按照規定安裝警報...
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積極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試點。(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藥局負責)11.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堅持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並聯繫接收醫院...
十九、首診負責制二十、急危重患者搶救及報告制度二十一、臨床用血管理制度二十二、中醫藥工作制度二十三、住院病歷環節質量與時限基本要求第三章 護理管理...
(二)按照規定設定急救電話,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急救網路醫院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報...
(二)落實首診負責制,與120建立聯動協調製度,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建立急診、急救轉介服務制度。(三)加強和改進執行急診分區救治、綠色通道進入住院救治和...
3、危、急、重病人應實行首診負責制,嚴禁各科室、各專業間互相推諉、扯皮,並切實抓好危重病人、複合傷病人的多科會診及二喚會診,提高急診醫療質量,提高危重病人搶救...
制度是保證醫療質量有章可循的關健,尤其是首診負責制、急診搶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對制度、死亡和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會診制度、三級查房制度等。重視病曆書寫...
第十一節 急診首診負責制制度第十二節 科室診療流程規範第十三節 轉院、轉科、出院制度第十四節 科室患者轉入、轉出優先診療程式與原則...
研究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試點,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和機制,增強醫療服務連續性和協調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診療付費舉措。(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
(四)堅持首診負責制和逐級轉診制,不得推諉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種藉口使參保人員人為性提前或延遲出院;(五)嚴格按照國際疾病分類的疾病名稱填寫疾病診斷,不提供...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首診負責制,及時辦理傷病員交接和救治。第二十條 社會急救醫療的出車、出診、搶救、治療等收費,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收費...
實行分級醫療,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完善逐級轉診制度,避免醫療機構推諉重症患者。應當將醫療服務監測評價結果作為新農合最終支付費用的重要依據。...
2003年4月19日,劉淇主持召開全市醫院院長會議,他要求:北京各醫院對具有非典症狀的患者必須實行首診負責制,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患者,否則將堅決追究責任。...
(一)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批責任制。各級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要負責轄區內參保患者住院首診治療,明確轉診審批責任,轉診患者名單定期報統籌地區醫保機構備案。各級醫療衛生...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救護車到達後,接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立即接診收治,進入搶救通道並...
第二十七條 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患者。確需將患者轉運至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救治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對符合轉院條件的...
Survey(貼心的客服系統):打造人文醫療,推行不斷超越的優質服務,倡導國際通用專家15分鐘聊病制、首診負責制、一患一醫一護綠色護理,使患者充分體驗到“愛、幸福、...
(一)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批責任制。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負責轄區內參保職工和居民住院首診治療,明確轉診審批責任,轉診患者名單定期報統籌地區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
第十九條 接診醫療機構對急救醫療站轉送的急、危、重傷病員應當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收治。第二十條 發生重大災害性、突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