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範條件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範條件》是2018年4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規範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範條件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2018年4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範條件》。

內容全文

為規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下統稱定點企業)經營行為,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審核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規範條件。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經營能力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二)在本規範條件實施前持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三)擁有自主的食鹽註冊商標。
(四)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
(五)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有穩定的來源:海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擁有相應的鹽田資源,且鹽田資源有10年以上的灘涂或海域使用權,湖鹽和井礦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有10年以上採礦權;或者原料鹽採購自其所屬集團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的下屬企業,且其所屬集團公司或集團公司控股的下屬企業擁有相應的鹽田資源,該鹽田資源有10年以上的灘涂或海域使用權,或採礦權;或者原料鹽採購自其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應不低於10萬噸/年,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南方海鹽區食鹽定點生產企食鹽生產能力應不低於3萬噸/年;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能夠持續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品種食鹽,且上一年品種食鹽產量占其食鹽總產量的60%以上。
(七)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批發經營能力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二)在本規範條件實施前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
(三)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批發經營活動,建立真實完整的批發銷售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
(四)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省級以下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
(五)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應通過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運輸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託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或有物流配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
(六)批發經營的食鹽應為本企業生產,或從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
三、技術和設備設施條件
(一)海鹽和湖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有較高的自動化、機械化水平,采、收、運原料鹽的機械化水平達到90%以上(日曬鹽工藝除外);井礦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完全採用多效真空蒸發或機械式蒸汽再壓縮生產工藝。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應有固定的自有廠房和設備設施;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託的有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應具備自有或租賃的場所和食鹽倉儲設施。
(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包裝設備應當採用全自動的包裝和箱(袋)裝設備,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採用半自動的包裝和箱(袋)裝設備。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碘食鹽應採用自動控制加碘設備。
四、質量管理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通過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體系等管理體系認證。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GB/T19828)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的相關要求;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的相關要求。
(三)食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等相關標準。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食鹽應當有國家級鹽業專業檢測機構每年一次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定點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並有效運行。
五、信用和儲備管理
(一)定點企業應當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會資本(含企業和個人)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準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二)定點企業未被列入食鹽生產經營者“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未因有嚴重失信行為而被相關部門聯合懲戒。
(三)定點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鹽行業信用管理與公共服務平台、“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定點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輪儲和出入庫食鹽有相關憑證;食鹽儲備量應有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
六、監督管理
(一)定點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證書審核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證書,並給予警告,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定點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鹽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定點企業和社會監督,接到有關證書審核管理過程中的舉報,應當及時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立即糾正,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定點企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吊銷企業證書。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應依法處理。
1. 委託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工食鹽的;
2. 為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承包生產加工食鹽的;
3. 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生產地址之外的地點租賃其他企業廠房和設備設施生產加工食鹽的。
(五)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定點企業有關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嚴重失信主體建立“黑名單”,並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六)鹽業主管部門應將有涉嫌食鹽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定點企業移交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七)鹽業協會應組織定點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鹽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七、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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