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

食品流通許可

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流通許可
  • 外文名:Food circulation license
  • 頒發機構質量技術監督局
  • 許可範圍: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
基本信息,食品流通許可範圍,變更材料,續期材料,補辦材料,註銷材料,法規,

基本信息

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流通許可範圍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範圍,包括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
經營方式為批發、零售兩種。
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用農產品四種。
申請人申請食用農產品中的水產品、冷鮮畜禽產品2類食用農產品的,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明確標註含水產品、冷鮮畜禽產品。申請人申請其他食用農產品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標註食用農產品字樣,不標註含水產品、冷鮮畜禽產品。
水產品、冷鮮畜禽產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屬於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的範疇,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進行許可。
商場超市、便利店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詳情參見《北京市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規範(試行)》。
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按照下列情形確認:
1.擬設立企業的申請人為擬設企業的全體投資人;
2.已設立企業的申請人為企業;
3.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其隸屬企業為許可申請人;
4.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其經營者為許可申請人;
5.承租商場超市的場地或櫃檯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商場超市為許可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按要求籤字蓋章。
(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經營場所的具體方點陣圖;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有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還需提供技術人員身份證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國中以上學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明;
(六)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七)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檔案;
(九)申請乳製品項目的經營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十)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變更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1.僅變更名稱、主體類型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2.僅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涉及變更經營場所、許可範圍的,提交與變更相關的材料和變更原因。變更經營場所、許可範圍的同時變更名稱和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續期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原許可項目核准的經營場所、許可範圍、設備設施、空間布局、工藝流程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五)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申請延續時提出變更名稱、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範圍(減項)的,可一併進行。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需提交的材料。

補辦材料

補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
(二)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並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許可證污損的,提交污損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註銷材料

申請註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註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檔案。

法規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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