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範全省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暫行規定
  • 目標:為規範全省食品流通許可行為
  • 參照檔案:《食品安全法》等
  • 對象:食品經營者
  • 範圍:湖南省
  • 規定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湖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暫行規定,內容,食品流通許可的對象與範圍,食品流通許可的管轄分工,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條件和要求,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式,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與註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檔案管理,

湖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暫行規定

參照檔案
《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的對象與範圍

1、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稱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及相關法定證照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
(1)食品經營者在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批發、零售或批發兼零售活動的;
(2)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以外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以外出售其製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的;

食品流通許可的管轄分工

1、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區域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承擔。工商所可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和監督管理。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的非行政區劃設定的分局,由該分局根據市局的委託以市局的名義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
經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所可以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託審核發放個體工商戶《食品流通許可證》。
2、許可機關應當將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並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條件和要求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地條件:
(1)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有效隔離;
(2)有固定的經營和倉儲場所,經營面積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3)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經營散裝食品的,25米以內無暴露的垃圾場、公用旱廁、糞池等污染源;
(4)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地面應當乾燥、平整,保持清潔;
(5)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採光、照明,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門窗、下水道出口等應閉合嚴密,加裝必要的防蠅、防鼠設施;
(6)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內不得有農藥、工業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經營鮮活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當通過設定分隔牆或不小於5米的間距相互分開;
(8) 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場地條件。
2、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並布局合理。
(1)食品經營場所應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的原則進行設計布局,不得同時經營獸藥、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產品;
(2)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當劃定相對集中的食品經營區域(專櫃),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定獨立的食品櫃(架),並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定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
(3)散裝、裸裝食品銷售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設施,保持區域清潔,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配置能有效防蠅的紗門、紗窗(門帘)和滅蠅燈、粘蠅紙等滅蠅器具,散裝食品應當加蓋銷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售貨工具;
(4)經營鮮活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應保持適當距離;
(5)食品倉儲場所的貨架(台)應與地、牆保持距離;
(6)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場所),更衣間應設定分隔式衣櫃,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應設有足夠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7)集貿市場內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應分開設定,同類品種相對集中,並有明顯標識;
(8)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設施條件。
3、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1)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生變化,應當到許可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個體工商戶其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業主承擔。
(2)大型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3)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檢查證明;
(4)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人員條件。
4、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1)食品進貨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2)食品儲存、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習培訓制度;
(5)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6)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批發記錄製度;
(7)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制度。

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式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屬地管轄、先證後照、一審一核制。
食品流通許可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批准。
1、申請
(1)食品經營者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2)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除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B、食品類別類型申報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為複印件的,由申請人簽字予以確認。受理審查人員要與原件核對,並在複印件上加蓋核對戳記。
(3)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處理。
許可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許可機關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許可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材料原件與審核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3、審查
(1)許可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A、申請許可範圍中經營方式為批發或批發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場銷售食品的;
C、公眾申訴、舉報或者其他部門通報,認為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的;
D、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的;
E、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現場核查合格的,提交核准人員核准;經改正能達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見,5日內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
現場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由申請人作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許可機關,另一份由核查機關存檔。
(2)食品流通許可實行一審一核制。審查人員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審查。核准人員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或主管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的局領導,負責審核批准。核准人員也可以委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代為核准。
4、批准
許可機關應當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許可機關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與註銷

1、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
申請人申請變更經營場所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的,應先到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遷入申請,同意遷入後到原許可機關辦理遷出手續,再到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許可。
變更後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食品經營者名稱、主體類型發生變化的,先到註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再到許可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換證手續。
2、變更、註銷的程式參照新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式。
3、許可機關應當啟用食品流通許可專用章,用於食品流通許可收據類、通知類文書的簽章。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簽章應使用許可機關行政公章。
4、食品經營者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變更、註銷後或者被依法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變更、註銷、被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者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

1、《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印製、發放和管理。許可機關要指定人員管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廢棄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同意後銷毀。
2、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事項為: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主體類型、許可範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1)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名稱應與食品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名稱相一致。
(2)經營場所具體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街道名稱、門牌號或房間號;在鄉鎮經營的,核定到縣級行政區域名稱、鄉鎮名稱和村、組名稱;如無門牌號或房間號的,要明確參照物。
(3)負責人是指食品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主體類型具體分為:
A、內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其他企業;
B、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D、個體工商戶;
E、農民專業合作社。
(5)許可範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2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3種類別核定。
經營方式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經營項目允許兼項選擇。經營項目後附申請人申報的食品類別類型。
(6)許可證編號指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其分配的統一標識代碼。許可證編號在全國範圍內是唯一的,終身不變。
許可證編號是由2個字母+16位數字組成。即:SP+6位首次發放機關碼+2位發證年份碼+1位主體性質碼+6位順序號碼+1位計算機校驗碼。主體性質指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合作社。“1”表示企業,“5”表示個體工商戶,“8”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校驗碼由計算機自動生成。
(7)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開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標註。
(8)發證機關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蓋局行政公章)。
(9)發證日期為許可機關許可核准的日期。
3、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4)營業執照複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4、申請補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補辦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3)刊登《食品流通許可證》遺失並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報樣或已損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
(4)營業執照複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遺失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標註“遺失補辦”字樣。補辦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不變,發證時間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5、許可證發放部門應當建立發放台賬,詳細記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許可範圍、主體類型、領證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
6、實施食品流通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食品流通許可的檔案管理

(1)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一檔多卷”的原則,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的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許可檔案按照申請材料的順序裝訂。檔案封面上標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字樣和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建檔日期和建檔單位等內容。《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變更、註銷、撤銷、吊銷等材料,應當納入許可檔案。
許可檔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項的具體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業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許可檔案與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以合二為一。
工商所要將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情況,錄入經濟戶口檔案,並將情況及時上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3)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把食品流通許可以及變更、撤銷、註銷、吊銷等情況,告知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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