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食品流通許可許可權的意見》已於2015年6月15日經市局2015年第2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工作目標,主要任務,
基本信息
關於調整食品流通許可許可權的意見
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許可權實行三級管轄。隨著行政體制改革逐漸深化,我局現行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許可權與進一步簡政放權、“先照後證”等具體改革要求已不相適應,結合本市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實際情況,現對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許可權進行調整,具體意見如下:
指導思想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與工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先照後證”改革、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兩證合一”的新形勢相適應,做好“先照後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事中事後監管。
工作目標
將市局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許可權下放到區縣局,通過對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許可權的調整,更加有利於本市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開展,更好地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許可服務。
(一)與工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適應
2014年3月1日起,工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正式施行,由實繳登記制變為認繳登記制,工商機關只登記股東(發起人)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實際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後,對食品流通許可帶來的影響有兩點。一是潛在的食品流通可申請數量可能會有一定增長。二是難以以企業註冊資本數額的大小判斷企業實際影響力。目前,市局食品流通許可管轄範圍主要為大型食品流通企業,判斷的主要依據為企業的註冊資本。工商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變為認繳登記制後,註冊資本數額的大小與公司規模和影響大小不再有明顯的相關性,以註冊資本判斷企業規模大小已不再適用。
(二)與“先照後證”改革相適應
2015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先照後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29號),對做好工商登記與許可審批的有序銜接、推進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加強組織保障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從食品流通監管角度來看,“先照後證”改革後,將市局食品流通許可審批許可權下放,食品流通許可許可權與食品流通監管許可權保持一致,有利於區縣局(直屬分局)直接掌握原由市局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的企業信息,避免因企業許可信息傳遞不及時導致出現監管空白,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的監管職責更加明確。
(三)為實施“兩證合一”打下基礎
2015年年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食品監管工作會上明確,隨著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在食品相關許可上,至少要做到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兩證合一”,統一為食品經營許可證。我局現行的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管轄許可權不統一,在總局實施“兩證合一”後,我局內部食品經營許可許可權會出現一定混亂,會給申請人帶來不便。客觀上也要求我局提前調整食品流通許可管轄範圍,為實行“兩證合一”打下基礎。
(四)減小食品流通許可許可權下放對區縣工作及申請人的影響
2013年11月1日至今,全市食品流通許可受理量合計共74119個,其中市局受理量841個,占全市受理量的1.13%。原由市局承擔的食品流通許可工作若下放到各區縣局後,對區縣的許可工作量不會造成影響。許可審批許可權下放後,食品流通許可管轄範圍更加清晰,更加方便申請人掌握,更加有利於申請人進行許可申請。
主要任務
(一)食品流通許可管轄範圍由三級調整為兩級。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許可權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食藥所三級,調整為區縣局(直屬分局)、食藥所兩級,市局不再具體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受理審核工作。
(二)為回響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在市局不再承擔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後,進一步加強對全市的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對部分食品流通企業實行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聯審制度,繼續保證市局對食品流通許可業務的直接接觸,同時更好地集中力量加強對食品流通許可政策的研究和對區縣工作的業務指導,從而加強全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
(三)根據統一現場核查標準,降低食品安全風險的原則,進一步採取聯審制度,綜合考慮企業規模、影響力、特殊業態等因素,將下列類型的企業作為聯審企業範圍:
1.大型食品物流企業(含倉儲、運輸)。
2.大型商場超市、具有一定規模的連鎖便利店總部。
3.大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4.從事食品自營的網際網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辦者。
對實行聯審的食品流通企業採取名單制,市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