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

為提高人群對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的認識,為孕產婦提供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的綜合防治服務,最大程度地減少因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造成的兒童感染,改善婦女、兒童的生活質量及健康水平,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中國遏制與防治愛滋病行動計畫(2011-2015)》、《中國預防與控制梅毒規劃(2010-2020年)》、《全國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規劃》,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
  • 檔案類別: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衛生部
  • 發布年份:2011
通知,內容,策略,措施,職責與分工,技術保障,信息管理,監督指導與評估,資金和物資管理,附屬檔案,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為進一步整合開展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減少愛滋病、梅毒和B肝對婦女兒童的危害,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我部組織制定了《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內容

策略

(一)加強政府領導,落實部門責任。各級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認識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的重要性,將這項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行科學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加強監督考核,形成政府領導的長效工作機制。同時加大財政經費支持,有效整合資源,合理安排資金,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各地應當建立以衛生部門為主體、各相關部門參與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優勢,各司其職,全面開展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
(二)開展社會動員,促進廣泛參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婦兒工委、廣電、教育、人口計生、民政、婦聯、共青團等相關部門和組織,廣泛開展社會動員。利用媒體宣傳、學校教育、社區宣教、家庭參與等多種形式,開展民眾性愛滋病梅毒和B肝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特別關注疫情相對嚴重或偏遠貧困地區人群、流動人口及青少年。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關懷和支持,減少歧視,營造良好的綜合防治氛圍。
(三)整合服務資源,提高干預效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整合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為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孕產婦提供全面、系統的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的綜合干預服務。嚴格執行技術服務標準,建立適宜的檢測、諮詢、干預、隨訪等服務流程,健全防治物品及時供應和合理套用制度,提高干預效果。
(四)擴大覆蓋範圍,促進常規開展。各地應當不斷擴大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的覆蓋面,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性病防治、計畫生育等服務領域,開展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服務,早發現、早干預、早隨訪,使更多育齡婦女、孕產婦及其家庭受益。各級衛生部門應當建立與常規婦幼保健工作相結合的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服務模式,充分發揮三級婦幼保健網路的作用,促進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的常規化和持續開展。

措施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常規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同時,應當為孕產婦提供全面、綜合、系統的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干預服務。
(一)廣泛開展健康教育,預防育齡婦女感染。
1. 各級衛生部門要與各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發揮部門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健康教育活動,製作並張貼宣傳欄、宣傳畫,舉辦有針對性的講座以及組織多種形式的活動,利用廣播和電視專欄、學校課程、節假日專題宣傳、諮詢等活動,為育齡婦女、農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發放宣傳冊、小折頁等宣傳材料,開展預防愛滋病、梅毒、B肝母嬰傳播知識的宣傳,提高大眾防治知識水平。
2.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婦產科、計畫生育門診、青少年保健門診、孕婦學校、婚前保健門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多種服務場所開展健康教育,結合常規醫療保健服務,發放相關健康教育材料,為有需求的服務對象提供諮詢和指導,提高服務對象對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感染及母嬰傳播服務的認識和利用。為感染愛滋病、梅毒和B肝的育齡婦女及其家人提供預防母嬰傳播的信息、醫療保健及轉介服務;幫助其制訂適宜的家庭生育計畫,指導其正確避孕、選擇安全的性行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減少非意願妊娠和疾病傳播。建議梅毒感染婦女在梅毒治癒後計畫懷孕。
(二)提供愛滋病、梅毒和B肝檢測與諮詢服務。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結合孕產期保健和助產服務,主動為所有孕產婦提供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的檢測與諮詢服務。在孕產婦初次接受孕產期保健時,同時提供愛滋病、梅毒和B肝的相關檢測,儘早明確感染狀況,儘早為感染孕產婦提供干預措施;要確保臨產時才尋求助產服務的孕產婦及時獲得相關檢測與諮詢,並可獲得干預服務。
1. 檢測前信息提供。
結合孕產期保健服務,為所有孕產婦提供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的檢測前諮詢,告知母嬰傳播的危害及接受相關檢測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 提供愛滋病、梅毒和B肝檢測。
為孕產婦提供規範的愛滋病抗體篩查,及時對愛滋病篩查結果陽性者進行愛滋病確認試驗,尤其要確保臨產孕產婦儘早獲得愛滋病抗體篩查,以及時為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愛滋病母嬰傳播的干預措施(孕產婦愛滋病抗體檢測及服務流程見附屬檔案2圖2和圖3)。
梅毒血清學檢測方法有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和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兩類。採用其中一類試驗對首次就診的孕產婦進行梅毒篩查,對篩查結果陽性者,需用另一類試驗進行復檢,確定其是否為梅毒感染(孕產婦梅毒檢測及服務流程見附屬檔案3)。
為孕產婦進行B肝病毒表面抗原檢測,有條件的機構要為檢測結果陽性者提供B肝病毒病原體血清學(B肝兩對半)檢測。
3. 檢測後諮詢。
為孕產婦提供愛滋病梅毒和B肝檢測後諮詢服務。為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孕產婦提供改變危險行為、避免愛滋病、梅毒和B肝感染等重要信息;為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孕產婦提供保密的諮詢服務,告知預防母嬰傳播干預措施信息,進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檢測指導,與感染孕產婦商討並由其知情選擇妊娠結局,提供必要的轉介服務等。
(三)加強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孕產期保健和兒童保健服務。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對愛滋病、梅毒和B肝感染孕產婦的孕產期保健和隨訪服務,包括採取安全性行為指導、營養指導、相關感染症狀和體徵的監測、安全助產等服務。為自願選擇終止妊娠的感染孕產婦提供安全的終止妊娠服務。針對孕產婦綜合狀況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餵養方式指導、心理支持、家庭防護等方面的指導。
為感染愛滋病、梅毒、B肝的孕產婦所生的新生兒進行有針對性的護理,提供嬰兒餵養指導,開展常規兒童保健,加強生長發育監測,預防營養不良。
(四)為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干預措施。
1. 套用抗愛滋病病毒藥物。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嬰兒提供免費的抗愛滋病病毒藥物。提供抗愛滋病病毒藥物前,應當對孕產婦進行愛滋病症狀觀察、CD4T淋巴細胞計數及病毒載量檢測,並對孕產婦的感染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臨床分期,結合CD4T淋巴細胞計數及病毒載量檢測結果,選擇適宜的抗病毒用藥方案。
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的抗愛滋病病毒藥物套用方案可分為預防性抗病毒用藥方案和治療性抗病毒用藥方案。對於處於愛滋病臨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對較好,CD4T淋巴細胞計數>350/mm的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建議採用預防性抗病毒用藥方案;對於處於愛滋病臨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細胞計數≤350/mm的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建議採用治療性抗病毒用藥方案。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抗愛滋病病毒用藥方案見附屬檔案4。
在套用抗病毒藥物前和用藥過程中,應當為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持續的諮詢指導及相關監測,提高用藥依從性;定期進行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等檢測,密切關注可能出現的藥物副作用;在發現孕產婦感染愛滋病時,孕期每3個月和產後4~6周對孕產婦各進行一次CD4T淋巴細胞計數的檢測,同時在發現孕產婦感染愛滋病時和孕晚期各進行一次病毒載量的檢測,觀察並評價孕產婦的病情,並提供必要的處理或轉介服務。
2. 提供適宜的安全助產服務。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愛滋病感染孕婦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諮詢,告知住院分娩對保護母嬰安全和實施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幫助其及早確定分娩醫院,儘早到醫院待產。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提供安全的助產服務,儘量避免可能增加愛滋病母嬰傳播危險的會陰側切人工破膜、使用胎頭吸引器產鉗助產、宮內胎兒頭皮監測等損傷性操作,減少在分娩過程中傳播愛滋病病毒的幾率。
3. 提供科學的嬰兒餵養諮詢、指導。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提倡人工餵養,避免母乳餵養,杜絕混合餵養。醫務人員應當與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及其家人就人工餵養的接受性、知識和技能、負擔的費用、是否能持續獲得足量、營養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時接受醫務人員綜合指導和支持等條件進行評估。對於具備人工餵養條件者儘量提供人工餵養,並給予指導和支持;對於因不具備人工餵養條件而選擇母乳餵養的感染產婦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諮詢,指導其堅持正確的純母乳餵養,餵養時間最好不超過6個月,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儘早改為人工餵養
4. 為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提供隨訪與愛滋病檢測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滿1、3、6、9、12和18月齡時分別對其進行隨訪,提供常規保健、生長發育監測、感染狀況監測、預防營養不良指導、免疫接種等服務,並詳細記錄隨訪的相關信息。
負責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隨訪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兒童感染早期診斷檢測時間和技術要求採集血樣,登記相關信息後,及時將血樣轉送到省級婦幼保健機構。省級婦幼保健機構接收血樣後轉送至省級愛滋病確證中心實驗室或國家愛滋病參比實驗室進行檢測,並在得到檢測結果後及時將結果反饋到各血樣本送檢單位。
為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嬰兒在其出生後6周及3個月(或其後儘早)採血進行愛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兒童愛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流程見附屬檔案5)。如6周早期診斷檢測結果呈陽性反應,則之後儘早採集血樣進行第二次早期診斷檢測,兩次不同時間樣本檢測結果均呈陽性反應,報告“嬰兒愛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結果陽性”,確定兒童感染愛滋病,及時轉介嬰兒至兒童抗病毒治療服務機構。兩次不同時間(其中至少一次於嬰兒滿3個月後採血)樣本檢測結果均呈陰性反應,報告“嬰兒愛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結果陰性”,嬰兒按照未感染兒童處理,繼續提供常規兒童保健隨訪服務。
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未進行愛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或早期診斷檢測結果陰性者,應當於12月齡、18月齡進行愛滋病抗體檢測,以明確愛滋病感染狀態(兒童抗體檢測及服務流程見附屬檔案6)。
5. 預防性套用複方新諾明
對CD4 T淋巴細胞計數≤350個細胞/mm的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建議套用複方新諾明,以預防機會性感染;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也應當預防性套用複方新諾明:(1)愛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結果為陽性;(2)CD4T淋巴細胞百分比<25%;(3)反覆出現愛滋病機會性感染臨床症狀;(4)母親套用抗愛滋病病毒藥物時間不足4周。複方新諾明用藥方法、停藥指征及注意事項等詳見《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手冊》。
(五)為梅毒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干預措施。
1. 為梅毒感染孕婦提供規範治療。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梅毒感染孕婦提供規範(全程、足量)的治療,以治療孕婦的梅毒感染和減少梅毒母嬰傳播。根據孕婦流行病學史、臨床表現和實驗室檢測結果對孕婦是否感染梅毒進行診斷,並對感染孕婦給予相應的規範治療(治療方案見附屬檔案7)。對於孕早期發現的梅毒感染孕婦,應當在孕早期孕晚期各提供1個療程的抗梅毒治療;對於孕中、晚期發現的感染孕婦,應當立刻給予2個療程的抗梅毒治療,2個治療療程之間需間隔4周以上(最少間隔2周),第2個療程應當在孕晚期進行。對臨產時發現的梅毒感染產婦也應當立即給予治療。在孕婦治療梅毒期間應當進行隨訪,若發現其再次感染或復發,應當立即再開始一個療程的梅毒治療。所有梅毒感染孕婦的性伴侶應進行梅毒血清學檢測及梅毒治療。
2. 提供適宜的安全助產服務。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梅毒感染孕產婦提供適宜的安全助產服務,儘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體經血液、體液母嬰傳播的危險,減少在分娩過程中新生兒感染梅毒的機會。
3. 為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提供預防性治療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孕期未接受規範性治療,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黴素治療,接受非青黴素方案治療或在分娩前1個月內才進行抗梅毒治療的孕產婦所生兒童進行預防性治療;對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滴度不高於母親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沒有臨床表現的兒童也需要進行預防性治療(治療方案見附屬檔案7)。
4. 為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提供隨訪和先天梅毒的診斷與治療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進行定期隨訪,提供梅毒相關檢測直至明確其梅毒感染狀態(隨訪與感染狀態監測流程見附屬檔案8),並記錄相關信息。對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且滴度高於母親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視野顯微鏡檢測到梅毒螺旋體,或梅毒螺旋體IgM抗體檢測陽性的兒童診斷為先天梅毒;對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陰性或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滴度低於母親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兒童進行隨訪,對隨訪過程中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由陰轉陽或滴度上升且有臨床症狀的兒童,或者隨訪至18月齡時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仍持續陽性的兒童亦診斷為先天梅毒。對診斷先天梅毒的兒童給予規範的治療(治療方案見附屬檔案7),並上報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對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滴度低於母親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臨床症狀的兒童,應當先給予規範的治療並隨訪,18月齡時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者診斷為先天梅毒,上報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為B肝表面抗原陽性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干預措施。
對於B肝表面抗原陽性孕產婦,醫務人員應當詳細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療情況,密切監測肝臟功能,給予科學的營養支持和指導。對B肝表面抗原陽性孕產婦所生新生兒,在出生後24小時內注射B肝免疫球蛋白(100國際單位)。按照國家免疫規劃要求,完成24小時內及1月齡和6月齡兒童的三次B肝疫苗接種
(七)為愛滋病梅毒和B肝感染孕產婦提供關懷和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社區及其他相關機構和組織應當根據本機構服務的特點和能力,通過多種形式或渠道為愛滋病、梅毒和B肝感染孕產婦及其家庭提供預防母嬰傳播的相關諮詢、避孕諮詢指導、心理支持、綜合關懷及轉介服務等醫療保健綜合服務,營造減少歧視的社會氛圍,降低愛滋病、梅毒和B肝對婦女、兒童及家庭的影響。

職責與分工

(一)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與分工。衛生部婦社司牽頭負責全國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管理;醫政司負責協調愛滋病、梅毒和B肝感染孕產婦及其所生兒童的相關診療工作;疾控局負責愛滋病、梅毒相關檢測的組織協調工作;規財司負責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經費的統籌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省、地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承擔本轄區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以婦幼保健部門牽頭,醫政、疾控、規財等部門密切配合的協作機制,抓好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與分工。
1.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承擔全國的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技術指導工作,組織國家級專家技術指導組,制訂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編寫培訓教材,進行師資培訓,配合衛生部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評價,負責全國相關信息的管理,組織經驗交流和推廣以及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等。
各省、地市、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承擔本轄區的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綜合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組成本轄區專家技術指導組,開展工作督導與檢查,進行人員培訓,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符合本地區情況的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的工作及服務流程;負責本轄區相關信息的管理,包括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分析和反饋等工作。
2.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國愛滋病、梅毒相關檢測的技術支持和質量控制等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本轄區愛滋病、梅毒檢測的技術指導,承擔孕產婦及其兒童的愛滋病確認試驗、CD4T淋巴細胞計數、病毒載量、嬰兒愛滋病感染早期診斷工作。
3. 各級醫療機構。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結合常規孕產期保健、產科和兒童保健工作,開展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的醫療和技術服務。為所有孕產婦提供愛滋病、梅毒和B肝的檢測與諮詢;對感染的孕產婦實行首診負責制,為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及其所生兒童提供抗病毒藥物套用、安全助產、餵養指導、兒童定期隨訪與檢測、預防性套用複方新諾明、嬰兒早期診斷的血標本採集及轉運等服務和干預措施;為梅毒感染孕產婦提供規範治療,為其所生兒童提供預防性治療及梅毒感染狀況監測;為B肝病毒表面抗原陽性的孕產婦所生兒童在出生後24小時內注射B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種B肝疫苗。嚴格規範相關藥品、試劑,特別是B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儲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參與並接受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的相關技術指導和培訓,負責收集、上報相關信息資料。

技術保障

為全面、整合開展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保障各項干預措施的規範落實,各地區應當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的服務能力,規範醫療衛生機構實驗室檢測技術,加強普遍性防護,減少醫源性感染職業暴露
(一)加強服務能力建設。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範承擔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的資質和人員準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產科及實驗室的建設。
有計畫地開展國家、省、地市、縣、鄉村的逐級培訓。所有承擔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服務的相關人員都應當定期接受相關的專業技能培訓。國家級專家技術指導組負責編寫全國統一的培訓教材,各省(區、市)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
(二)規範實驗室檢測技術和檢測服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整合併利用當地衛生資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區特點的、綜合的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相關檢測服務制度及流程。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全國愛滋病檢測技術規範》、《全國愛滋病檢測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要求開展相關檢測服務;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合格的檢驗人員;加強實驗室管理,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嚴格實驗室質量控制,保障工作順暢運轉。
(三)預防醫源性感染職業暴露
承擔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照普遍性防護原則,落實各項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有關消毒隔離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醫源性感染及醫護人員的職業暴露。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職業暴露防護及應急處理機制,並與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聯繫。發生職業暴露後,儘快進行暴露情況的報告和登記,及時採集暴露案例的信息,進行暴露評估,確定是否需要使用相應的預防性藥物及進行流行病學監測。

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信息資料收集、管理及逐級上報制度。指定保密意識及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負責信息管理工作。加強信息的收集、報告、審核、管理及質量控制,確保信息數據上報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提高對信息數據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信息數據的收集與上報。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記錄愛滋病、梅毒和B肝檢測、諮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產時保健等相關登記;定期收集、整理和匯總相關檢測、諮詢信息;對檢測發現的愛滋病或梅毒感染孕產婦進行隨訪和個案信息調查;按照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相關報表上報流程及要求(見附屬檔案9)及時填寫和逐級上報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月報表及系列個案登記卡,並通過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數據信息的網路報告。
對所發現的孕產婦、婚檢婦女中愛滋病、梅毒感染者或B肝患者,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愛滋病疫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等相關要求進行傳染病疫情報告。
(二)質量控制。
在數據信息收集過程中,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認真核對各類原始登記與記錄,確保相關報表信息符合邏輯、完整、準確;及時對報告的數據信息進行逐級審核與匯總,確保數據信息管理、利用與分析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數據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與準確性進行核查,定期組織開展信息漏報、重報等情況的專題調查,對相關報表中的錯誤信息進行修訂,減少錯報、重報及漏報,提高數據信息質量。

監督指導與評估

建立國家、省、地市、縣級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的監督指導與評估體系。衛生部婦社司負責制訂國家級監督指導及評估方案,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監督指導和評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年度工作計畫及國家方案制訂本地區方案,定期組織和開展自查和監督指導,並定期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督導評估報告和工作報告,不斷提高轄區內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工作質量。

資金和物資管理

各級衛生、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相關資金和物資的管理。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情況整合資源,統籌使用愛滋病防治專項經費,有效利用其他項目經費和國際合作項目資金,避免中央財政、國際合作項目和本地資金的重複投入。
對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不得挪用或改變專項資金的性質和用途,不得用於與本工作無關的其他支出。經費支持的試劑、藥品、設備等相關物資,應當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採購,嚴格管理。對各種補助經費,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發放管理辦法。各項補助經費的發放要進行詳細記錄,便於檢查。各級衛生、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資金檢查。

附屬檔案

1.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服務流程
2.孕產婦愛滋病抗體檢測及服務流程
3.孕產婦梅毒檢測及服務流程
4.愛滋病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抗愛滋病病毒用藥方案
5.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愛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及服務流程
6.愛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愛滋病抗體檢測及服務流程
7.梅毒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治療方案
8.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的隨訪與先天梅毒感染狀態監測
9.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相關報表上報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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