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育證管理辦法

湖南省生育服務登記和生育證管理辦法,是湖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在湖南實施二胎政策後發布的一項重要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生育服務登記和生育證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湖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性質:檔案
  • 目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婦女兒童工作
  • 文號:湘衛指導發〔2016〕1號
湖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檔案
湘衛指導發〔2016〕1號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湖南省生育服務登記和生育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衛生計生委(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本著簡化程式、便民高效、規範管理的原則,對原《湖南省生育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並更名,現將《湖南省生育服務登記和生育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
2016年5月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湖南省生育服務登記和生育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人口出生管理,維護育齡夫妻合法生育權益,加強計畫生育綜合服務,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
1.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省;
2.夫妻雙方戶籍均不在本省,但雙方或一方系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正式工作人員;
3.夫妻雙方戶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個月以上且已懷孕的流動人口(僅限於辦理第一、二個子女的生育登記)。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條例》未作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夫妻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實行生育登記,發放生育服務證。夫妻生育3個及以上子女(以下簡稱再生育)的,實行審批制度,符合條件的,發放生育證。
第四條生育(服務)證的發放和管理應依法進行,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做到便民、及時、免費發放。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為持有生育(服務)證的育齡夫妻及其子女免費提供相關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在其戶籍地依法取得生育(服務)證的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範圍內享受均等化服務。
第二章生育服務登記
第五條擬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選擇在夫妻雙方任意一方的戶籍地、現居住地或從業地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生育服務登記,受理單位所在鄉鎮(街道)負責發放生育服務證。辦理生育服務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2寸免冠近照2張。
屬再婚的還需提供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
第六條生育服務登記程式:
(一)村級登記。辦理登記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生育服務登記表,即完成生育服務登記。村(居)計生專乾(以下簡稱村專乾)負責將登記情況上報所在鄉鎮(街道)。特殊情況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鄉鎮(街道)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二)鄉級發證。民眾需要領取生育服務證的,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鄉鎮(街道)免費發放;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發放的理由。
(三)證件送達。生育服務證由村專乾送達,申請人也可直接從鄉鎮(街道)領取。
第七條流入本省1個月以上且已懷孕,擬生育第一個或者第二個子女的外省籍育齡夫妻,申請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的,現居住地應當辦理,並將登記信息反饋給戶籍地;需發放生育服務證的,鄉鎮(街道)通過信息系統查驗其婚育情況信息或憑該夫妻提供的婚育情況證明,免費發放生育服務證。
第三章再生育審批
第八條再生育子女實行審批制度。符合《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第3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提出申請,辦理生育證,持證後方可懷孕生育。申請辦理生育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1.結婚證;
2.戶口簿、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2寸免冠近照2張;
3.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證明材料。
戶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戶籍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懷孕後提出辦理生育證申請的,應予受理;生育後提出補辦生育證的,應當先按照《條例》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後,再補辦生育證。
第九條 再生育審批發證可以在夫妻雙方任意一方戶籍地辦理,夫妻雙方或一方系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正式工作人員的,也可以在工作單位所在地辦理。最先收到申請的單位不得拒絕受理。
第十條 再生育審批與生育證的發放程式:
(一)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如實填寫再生育申請表,並承諾對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再生育申請表可以從本人工作單位或村專乾、鄉級衛生計生機構領取,或在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入口網站下載列印。
(二)遞交材料。資料準備齊全後,可選擇由本人、村專乾向鄉級衛生計生機構遞交。
(三)鄉級初審。申請人申請理由符合規定、材料齊全、信息齊全無誤的,鄉級應於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簽署意見,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資料。
(四)縣級審批。發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免費發放生育證。不符合再生育條件或辦證要求的,須書面說明理由。
(五)送達與公開。對於審核通過的對象,生育證由申報單位領回並於5日內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自行領回。申請人雙方各自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須將生育證的辦理結果依法公開。
第四章服務和管理
第十一條生育(服務)證的辦理實行限時辦結、一次性告知、委託辦理、承諾制和首接責任制等便民措施,精減材料,簡化流程,切實方便民眾。
第十二條申請人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後,生育登記即完成,生育服務證辦理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育證辦理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延長辦證時間的,經發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依託協查減少申請人舉證材料。申請人提交公民身份號碼,通過全員人口資料庫或相關工作網路能查明其婚育情況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交婚育狀況證明材料。
鄉級衛生計生機構在登記、辦證過程中,因申請人婚育情況不明需要異地核實的,應發協查申請,協查單位須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核查情況。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戶籍地和現居住地有辦理或協助辦理生育(服務)證的職責。因購房、上學或檔案託管等原因取得戶籍,但又不常住戶籍地的,原戶籍地有協查職責。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須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婚育信息在雙方戶籍地和現居住地難以核實的,或者規定時間內未收到協查單位回復的,可由申請人對其生育信息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後辦理。但申請人有不誠信記錄的,不適用承諾辦證;全員人口信息庫中基礎信息不全的,補錄相關信息後,才能承諾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人可委託他人代辦生育(服務)證,被委託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委託書和相關申請資料代辦。
第十六條育齡婦女在定點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免費接受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情檢查和優生優育知識諮詢等服務時,或者到助產機構免費接受葉酸增補以及預防愛滋病、梅毒和B肝母嬰傳播項目檢測等服務時,或者定點機構對懷孕婦女進行孕期保健和隨訪服務時,以上服務機構應當將孕產婦服務信息錄入相關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對住院分娩的產婦,助產機構應在生育(服務)證內如實填寫嬰兒出生情況,加蓋單位印章,並及時登記上報至相關信息系統。
對非住院分娩、未作嬰兒出生情況登記的,由產婦所在村專乾負責登記,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八條持生育證滿一年未生育的,持證人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到原申報辦證的村專乾或鄉級衛生計生機構辦理延期登記,由縣級委託鄉級衛生計生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鄉級衛生計生機構逾期未辦理的,視為同意延期。
育齡婦女持證生育後,不得憑原生育證再次懷孕生育。
第十九條拓寬生育(服務)證辦理渠道,推進全程網上辦理。推進生育(服務)證與衛生計生其他服務證件有機整合,逐步實行多證合一。
第二十條生育(服務)證應列印製作,特殊情況也可以手工填寫,填寫必須準確,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加蓋發證機關印章後方可生效。
發證機關應將生育(服務)證發放情況及時錄入全員人口信息庫,並做好辦證材料的歸檔、立卷工作,按有關規定期限保存,以備查詢。
第二十一條遺失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重新辦理。發證機關補辦後,應當註銷原證,並在全員人口信息庫中註明註銷和補辦情況。
死產或新生兒死亡及生育(服務)證損壞嚴重需要換證的,應持舊證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新證。舊證由發證機關收回銷毀。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服務)證發放與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民眾的相關投訴、舉報,嚴肅查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辦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經辦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錯發、濫發和無正當理由拒發生育(服務)證、情節嚴重或造成違法生育的,以及在登記、發證過程中違規收費的,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經辦人履行規定職責且程式合法,因申請人虛假材料或承諾等導致錯發證的,可酌情減輕或免除經辦人責任。
協查地未按規定時限反饋信息的,追究協查地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發證機關不發證或逾期未作出是否發證決定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生育證作廢,並按《條例》規定處理:
(一)施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謊報嬰兒死亡的。
(三)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的。
第二十六條凡偽造、變造、買賣生育證等計畫生育證明,以及通過欺騙、隱瞞、虛假承諾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等計畫生育證明的,按《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並且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違法生育的,從重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生育(服務)證在本省和外省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中有效。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二十八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分別向省、市兩級衛生計生委書面報告上年度生育(服務)證的發放情況。各級應及時對生育(服務)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加強出生情況的監測預警。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生育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發
校對:周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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