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草案

預算草案,是指編制完成但尚未經國家立法機關審查批准的年度預算收支計畫。國家預算的法律效力由法定程式所規定。未通過法定程式批准之前,通稱“草案”。我國國家預算草案由財政部彙編“中央預算草案”和“地方總預算草案”而成。各地區、部門、單位的年度收支預算是“中央預算草案”和“地方總預算草案”的彙編基礎。各級次預算在未獲立法機關正式通過之前,都屬於該級預算的“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算草案
  • 別稱:年度預算收支計畫
  • 審批機構:國家立法機關
定義,審查內容,編制依據,編制內容,

定義

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式審查和批准的預算收支計畫。

審查內容

對預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各項收支依據;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的情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貫徹預算收入與經濟成長相適應的原則的情況;是否隱瞞、少列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
(四)預算支出結構情況,是否貫徹勤儉節約方針,確保重點,統籌兼顧,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五)民眾關心的涉及預算收支的重大問題是否做了恰當安排;
(六)其他重要問題。
在審查預算草案的同時,還應當審查人民政府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編制依據

(1)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中長期計畫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③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範圍;
④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⑤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③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畫;
④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⑤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編制內容

(1)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
④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⑤上解上級的支出;
⑥下級上解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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