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義區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順義區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是順義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順義區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順義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加快推進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動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的通知》(京政發〔2016〕17號)、《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考核暫行辦法》(京水務排〔2016〕142號)、《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實施暫行辦法》(京水務排〔2016〕175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由政府(區級以上)投資建設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運營管理。
其他投資模式建設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管理按照相關約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站)(包括廠區內污泥處置設施)、濕地、截污設施、配套污水管網和再生水管網及其附屬的泵站、檢查井、計量設施等。
第二章 運營和維護
第四條 已建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見附屬檔案1),移交北京順義市政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進行管理並運營維護,資產劃轉依照有關固定資產、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在建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成後應及時移交運營單位,邊調試運行邊進行資產劃轉,建成一個,移交一個。
區政府與鎮政府或經濟功能區(以下簡稱屬地單位)共同投資建設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屬地單位投資部分由運營單位與屬地單位協商採取回購或合作等多種方式妥善解決。
已簽訂委託運營協定的,由運營單位與屬地單位協商解決協定變更事宜。
第五條 已建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應在2018年6月底前安裝線上監測裝置,接入區水務局、區環保局線上監測平台並與屬地單位聯網。改建和擴建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項目,應同步建設線上監測裝置,接入區水務局、區環保局線上監測平台並與屬地單位聯網。
線上監測裝置要求:
(一)需安裝線上進出水水質(至少包含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水量、PH值、總電耗線上監測裝置,對於日處理規模500(含)立方米以上的,還需安裝濁度和重點設備運行狀態線上監測裝置。
(二)通過城帶村、鎮帶村等方式處理的農村污水應當單獨計量,並安裝水量線上監測裝置。
第六條 運營單位要確保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正常運行,對出水水質指標未達到現行的本市地方標準的,採取融資、獨資等方式及時進行升級改造。
第七條 區財政對鎮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包括鎮中心區,二三產業基地和農村已建、改建、擴建以及入河排污口等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費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按照最佳化發展鎮、重點發展鎮、生態發展鎮(見附屬檔案2),分別為50%、60%、70%,不足部分由屬地單位籌措解決。屬地單位是經濟功能區的,補貼比例為50%。
順義新城(中心區、空港區、河東新區)、鎮級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費由區財政安排解決。
第八條 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正常運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進入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原水水質要符合設計要求;經處理後的出水水質指標必須達到現行的本市規定水質標準;
(二)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水量不得低於所產生的污水量;
(三)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必須妥善處置,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滿足出水水質標準並能夠連續正常運行,由建設單位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驗收資料包括:
(一)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審批檔案、設計圖紙;
(二)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出水水質化驗報告;
(三)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工程竣工材料;
(四)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操作規程及應急預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區水務局負責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監管,負責處理水量核定工作。
區環保局負責出水水質指標核定,水質監測與執法監察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運營資金籌措,按照補貼比例核撥運營費。
屬地單位負責對運營單位的運營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設、污水和再生水管網、泵站狀況、處理水量、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生產能耗、運營管理檔案、設備運營日誌等指標。負責運營配套資金的落實,為運營單位正常維護提供必要支持。
運營單位負責做好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確保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正常運行,建立健全運營管理檔案和各項規章制度,專人填寫運營記錄,定期向屬地單位報送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行情況、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檢測報告等,並接受區水務局、區環保局、屬地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屬地單位於每月7日前將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出水水量、水質指標分別報區水務局和區環保局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按照核定結果及補貼比例將運營費直接撥付給運營單位。屬地單位配套資金由屬地單位直接撥付給運營單位。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考核實行考核清單制度,未納入清單的設施不計入運營費補貼核算。
納入考核清單的污水處理量的核定:
(一)線上監測裝置以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均正常運行的,依據線上監測數據值和屬地單位報送的污水處理量情況確定污水處理量。
(二)線上監測裝置或者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僅計算正常運行期間的污水處理量。
(三)線上監測裝置安裝運行前,根據運營單位的運行記錄,由區水務局視情況核定污水處理量;無原始處理水量記錄的,原則上不予核定污水處理量。
(四)對於水量、水質監測數據造假的單位,扣除該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當月全部污水處理量,情節嚴重的不再納入考核補貼清單,予以通報,並依法追責。
第十三條 運營費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持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對於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影響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區水務局和區環保局報告,屬地單位配合區水務局和區環保局及時核查處理。
運營單位實施設施大修、檢修等,應當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因大修、檢修等原因確需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的,要在90個工作日前向區水務局和區環保局提出申請,區水務局或區環保局接到申請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五條 區水務局、區環保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運營管理。
區水務局牽頭,會同區環保局、區財政局成立考核小組,採取抽查、年底考評等方式,對各屬地單位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形成年度考核報告,通報各屬地單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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