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

《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是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項目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有效管理項目融資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

2023年1月6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4年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中國銀保監會
修訂信息,徵求意見稿,

修訂信息

為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保監會對《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進行修訂,形成《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項目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有效管理項目融資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各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第四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具備對所從事項目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配備業務開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或者要求借款人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稅務、保險、技術、環保和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或服務。
第五條 融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相關政策。
第六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境風險、社會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
第七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重點從項目技術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和還款來源可靠性等方面評估項目風險,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審慎預測項目的未來收益和現金流。
第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第九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建設運營周期、項目預測現金流和投資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首次還本日期應不晚於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一年,還本頻率原則上不低於每年二次。項目經營現金流主要體現為按年整體一次性流入的,還本頻率最長可放寬至每年一次。
第十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項目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合理的貸款利率。貸款人可以根據項目融資在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徵和水平,採用不同的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人原則上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
貸款人經風險評價認為項目融資風險可控,辦理信用貸款的,應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採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資項目在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各類風險。貸款人應當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契約、提供履約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設期風險。貸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契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經營期風險。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可以通過為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項目設計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組合運用各種融資工具,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分散風險。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合理設計賬戶管理、貸款資金支付、借款人承諾、財務指標控制、重大違約事項等項目融資契約條款,促進項目正常建設和運營,有效控制項目融資風險。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按照契約約定的條件發放貸款資金。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當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關於貸款發放與支付的有關規定,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時可以與借款人在借款契約中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設備建造或者工程建設進度,並根據出具的、符合契約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要求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並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貸款人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在貸款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持續監測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情況,根據貸款擔保、市場環境、巨觀經濟變動等因素,定期對項目風險進行評價,並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當採用銀團貸款方式,避免重複融資、過度融資。
第二十條 對文化創意、新技術開發等項目發放的符合項目融資特徵的貸款,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項目融資,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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