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福建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是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2022年1月25日發布的檔案.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監管責任,規範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在本省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金融監管局)是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監管工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工作部署;開展全省融資租賃行業運行情況統計、監測和分析等工作。
  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以下簡稱市級金融監管部門)、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金融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日常監督管理、風險防範與處置等工作。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有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諮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聚焦主業經營,逐步提高直接租賃、經營租賃業務占比,增強資產管理綜合經營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法律、法規或者中國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定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以融資租賃業務的名義開展“校園貸”“現金貸”“高利貸”等;
  (三)實際收取的租金、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向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藉資金;
  (五)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融資;
  (六)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收取租賃費;
  (七)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第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另有約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融資租賃公司主動終止融資租賃業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司所在地縣級金融監管部門,並在30日內到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範圍。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化解,通過制定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以及防欺詐和反洗錢制度等,及時識別和控制化解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商業原則,獨立交易、定價公允,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准。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細則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淨資產5%以上,或者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占融資租賃公司淨資產10%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穩健的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及準備金制度,增強企業的風險抵禦能力。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契約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第二十條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二十一條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二十二條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二十三條售後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確定。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
  第二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
  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等監管指標按照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信息共享和風險防範處置機制,研究解決轄內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有效防範和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應急處置,並向上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接入融資租賃信息報送系統,如實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業務經營信息等各項數據,並及時填報變更事項。新設企業須於設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信息填報。融資租賃公司要明確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三十條 省金融監管局負責不斷完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統計制度和信息化監管手段,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外部專業人員為日常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二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結果、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將轄內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三十三條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縣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註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企業財務報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於接受並配合監管、在註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市級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報告上報至省金融監管局,省金融監管局在報中國銀保監會同意後及時納入監管名單。
  第三十四條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繫;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三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監管信息。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並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六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近六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六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市級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報省金融監管局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非正常經營名錄,依法向社會公示,並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
  第三十五條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報告上報省金融監管局,省金融監管局在報中國銀保監會同意後及時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處罰、取締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市級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金融監管局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及監督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於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可以依法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警示、約談、風險提示(對外通報)、責令整改;
  (二)降低監管評級;
  (三)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管以及現場抽查、檢查頻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納入警示名單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其監管工作中知悉的融資租賃公司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依法成立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融資租賃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自律、協調、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運行。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原則上過渡期不超過2023年6月2日。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由省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省融資租賃行業快速發展,由於行業制度建設相對滯後,監管基礎較為薄弱,相關企業偏離主業、無序發展、“空殼”“失聯”等行業問題較為突出。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按照“補短板、嚴監管、防風險、促規範”的原則,以適應新的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審慎、統一的融資租賃業務監管規則,夯實強化監管、合規發展和規範管理的制度基礎,持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引導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有序經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閩金管規〔2022〕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持續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分為五章,共包含43個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營規則、第三章風險控制、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附則。在經營規則方面,進一步明確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融資租賃業務;(二)租賃業務;(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有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諮詢、接受租賃保證金;(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展業的基本原則是應當聚焦主業經營,逐步提高直接租賃、經營租賃業務占比,增強資產管理綜合經營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在業務負面清單上,從5條調整為8條:(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二)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以融資租賃業務的名義開展“校園貸”“現金貸”“高利貸”等;(三)實際收取的租金、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四)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藉資金;(五)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融資;(六)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收取租賃費;(七)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在風險控制上,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關聯交易、資本約束管理、租賃物權屬登記、租賃物購置、租賃物價值評估、租賃物價值監測、租賃物持有期風險管理、委託租賃及轉租賃、售後回租、槓桿倍數、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集中度管理等具體指標要求上進行明確。
  在監督管理上,由縣級金融監管部門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註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對於接受並配合監管、在註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市級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報告上報至省金融監管局,省金融監管局在報中國銀保監會同意後及時納入監管名單。非正常經營及違法違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由市級金融監管部門督促整改,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取締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在過渡期安排上,銀保監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原則上過渡期不超過三年”,我省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及實施細則制定印發的時間,過渡期為不超過2023年6月2日。
  三、政策特點
  採取有效措施,改變我省融資租賃企業相對較寬鬆、放任自由的管理狀態,在有利於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的基礎上,按照“從嚴監管”的目標導向和要求,通過將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納入監管名單,並在監管過程中,根據行業的發展趨勢,合理調整監管範圍及監管力度,綜合運用“資質認定、信息公開、名單公示、公眾監督”等柔性管理方式的增強監管效能,形成一批具有市場示範效應的監管企業名單。通過企業、公眾、監管部門三方的動態互動,推進融資租賃行業穩健經營、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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