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是哈農聯發〔2014〕1號部門檔案,由哈爾濱市農委、市畜牧獸醫局、市財政局 2014年3月3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 檔案類型:哈農聯發〔2014〕1號部門檔案
發布背景,政策全文,

發布背景

為加快我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拓寬農業領域投融資渠道,切實解決農業發展過程中貸款難的問題,經市政府同意,並出資搭建哈爾濱市農牧業投融資擔保服務平台。現將《哈爾濱市農牧業投融資擔保服務平台運行管理方案》及《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促進我市農牧業發展,推動農牧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哈爾濱市政府設立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支持重點農業和畜牧產業項目發展。
第二條 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領導小組負責管理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
第三條 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非營利性、政策性的原則;公開、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扶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原則;支持企業先行入保的原則。確保備付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支持範圍
第四條 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由政府出資設立。
第五條 資金支持的範圍主要是符合國家產業發展的農牧業項目。農業項目重點支持:種植專業合作社、農機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龍頭企業等;畜牧產業項目重點支持:畜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規模化養殖場(區)等畜牧產業項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 為充分發揮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效用,引入擔保機制,以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為槓桿,爭取最大限度撬動銀行信用,支持需要扶持的農業和畜牧產業項目貸款。
第七條 領導小組委託哈爾濱市企業信用融資擔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擔保服務中心)具體辦理擔保業務,並與其簽訂《委託開展農牧業項目備付資金貸款擔保業務協定》。同時,領導小組可根據業務情況自行確定或委託擔保中心確定合作銀行辦理擔保貸款業務
第八條 對於急需資金支持的農牧業企業和項目,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領導小組經研究形成決議,確屬需重點支持項目,可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交由擔保中心與合作銀行執行放款。
第九條 申請農牧業項目貸款單筆額度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農業項目貸款單筆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畜牧產業貸款單筆額度不低於3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四章 申報條件及審批程式
第十條 申請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企業和其實施的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農、涉牧企業,項目建成後在哈爾濱行政區域內納稅。
(二)企業必須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
(三)企業具備良好的資信和資金流,經營管理科學規範,還貸能力較強。
重點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產業結構調整方向。項目具有較高的產業關聯度和較好的示範帶動作用,產品的市場潛力大、競爭力強、稅收貢獻大,且具有良好的預期經濟效益。
(二)申報項目可迅速實現產業化,企業可以實現做大做強,企業進入國內同行業先進行列。
(三) 申報項目技術先進,市場競爭力強,對增加稅收、拉動就業、促進產業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以及對經濟社會或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影響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企業法人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項目所在地區、縣(市)農業或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聯合財政部門共同向領導小組呈報申請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請示檔案。
(二)提供企業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身份證明。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其年檢證明;合資、合作的契約和驗資證明;特殊行業需提供權力部門頒發的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
3、公司制企業法人的公司章程。
4、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要提供董事會或股東代表簽署同意申請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業務的決議、檔案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檔案或證明。
5、農業或畜牧產業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及建設進度、營運計畫;相關部門的審批檔案。
(三)企業為擔保服務中心提供的反擔保資料。
(四)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受理程式:
(一)貸款企業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涉農、涉牧企業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由企業項目所在地區、縣(市)農業或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聯合財政部門共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呈報申請農牧業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請示檔案。
(二)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申請,組織開展項目的初審和推薦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對推薦項目進行評審論證,聯合擔保服務中心進行現場堪查,統籌平衡,綜合匯總後,提出資金支持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受理、調查、評審、推薦等工作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貸款擔保及放貸。貸款企業持《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支持項目推薦函》與擔保服務中心聯繫,落實擔保評審、銀行審查及放貸等相關手續。審批、發放貸款等工作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貸款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企業應按照要求上報項目有關資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按照項目批覆檔案確定的內容和要求實施項目;項目單位收到貸款後按相關規定進行賬務管理,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每季度開始後5個有效工作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接受領導小組委託機構的評估、稽查、審計和檢查,並承擔貸款契約約定的相應責任。
第六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擔保服務中心按月向領導小組報告項目貸款擔保資金使用情況明細及報告。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項目按時組織實施,並在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領導小組報告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相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在審查、管理、評估、稽查、諮詢、檢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貸款企業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農牧業項目擔保貸款;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農牧業項目擔保貸款;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領導小組可責令其限期整改,通知有關部門停止撥付資金,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貸款擔保契約如期履行完畢後沉澱的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用於後續項目貸款擔保;如本辦法停止實施,沉澱資金按投資比例歸還原渠道。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農牧業貸款擔保備付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6日開始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