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決定從市財力專項用於支持產業項目的資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歸集部分資金,設立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支持重點產業項目建設。為規範資金使用和管理程式,明確相關事宜,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城市:哈爾濱市
  • 針對:產業發展貸款
  • 編號:哈政辦綜〔2011〕84號
  • 類型:檔案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具體內容,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哈政辦綜〔2011〕8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具體內容

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決定從市財力專項用於支持產業項目的資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歸集部分資金,設立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支持重點產業項目建設。為規範資金使用和管理程式,明確相關事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哈爾濱市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突出重點,扶持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的原則;確保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支持的範圍主要是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類項目、市政府優先發展的產業類項目。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傳統產業最佳化升級項目、產學研一體化項目、現代農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和節能項目。優先支持列入國家專項支持的項目和省、市年度重點推進的產業項目。
第四條 為了促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市場化運作,可適時以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為基礎,設立產業引導基金,通過募集社會資金等方式,做大資金規模,以創投公司的方式支持產業項目發展。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通過擔保公司在銀行放大使用,向企業法人提供貸款支持。單筆貸款不得超過1億元,單筆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年。獲得貸款支持的項目可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貸款貼息和擔保費用補貼,並視貸款放大倍數給予擔保公司適當的風險補償。
第六條 風險投資方式。通過成立專門的風險投資管理機構,對項目前景較好的民營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股權投資)。此方式待具備相應條件後,另行制定具體指導意見。
第三章 資金來源及規模
第七條 暫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市財力基本建設資金(用於支持產業發展的資金)和節能財政專項資金中歸集4000萬元,作為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專項用於支持產業項目發展。獲得貸款支持的項目,其貸款貼息和擔保費用補貼以及對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可從其他專項資金中另行解決。
第八條 為充分發揮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效用,引入擔保機制,以產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為引導,最大限度增加銀行信用,支持需要扶持的產業項目貸款。
第四章 申報條件及審批程式
第九條 申請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項目建成後在哈爾濱行政區域內納稅。
(二)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規範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
(三)具備良好的資信和資金流,經營管理科學規範,還貸能力較強。
第十條 申請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政府確定的產業結構調整方向。項目具有較高的產業關聯度和較好的示範帶動作用,工藝先進、技術成熟,產品的市場潛力大、競爭力強、稅收貢獻大,且具有良好的預期經濟效益。項目具備開工條件或已開工建設。
(二)項目投資額和年新增稅金要求。傳統產業最佳化升級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當年投資5000萬元以上、達產後項目年新增稅金2000萬元以上;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當年投資3000萬元以上、達產後年新增稅金1000萬元以上;產學研一體化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當年投資1000萬元以上、達產後年新增稅金200萬元以上;現代服務業項目,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當年投資1000萬元以上、達產後年新增稅金300萬元以上;節能減排項目,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當年投資1000萬元以上、達產後年新增稅金200萬元以上;現代農業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當年投資500萬元以上、達產後年新增稅金50萬元以上。
(三)項目技術先進,市場競爭力強,對增加稅收、拉動就業、促進產業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以及對經濟社會或結構調整有重大影響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企業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向所在區、縣(市)發改部門呈報的請示檔案。
(二)項目備案確認書或核准檔案、環評批覆意見、節能評估審查意見函和新增用地預審意見(使用原有工業建設用地的項目需提供土地證)。
(三)上年度企業繳稅憑證複印件和匯總表,以及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合格的上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四)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當年已獲得省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其他市級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原則上不再重複支持。2008年以前已獲得省、市級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在未驗收之前,原則上不再受理該企業提報的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項目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受理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知要求,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由企業所在區、縣(市)發改部門預審後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請示檔案。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管理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組織有資質的評估諮詢機構和相關產業的權威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統籌平衡,審定擬支持的產業項目,並提出資金支持意見。
(三)依據審定的項目名單和支持額度,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擔保機構和企業法人發出《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支持項目推薦函》。
(四)資金撥付。市財政局依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的投資計畫辦理撥款,將資金及時撥付到已確定的貸款擔保公司;企業法人持《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支持項目推薦函》與貸款擔保公司和銀行聯繫,落實審貸、放貸事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項目按時組織實施,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通報上一年度資金使用和完成情況。
第十四條 加強對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使用的稽察和管理。稽察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對資金的管理、使用和落實情況進行稽察。
第六章 項目法人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要求上報項目有關資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按照項目批覆檔案確定的內容和要求實施項目;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每季度開始後5個有效工作日內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報告項目實施、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接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機構進行的評估、檢查、稽察和審計。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或者轉移、侵占、挪用產業發展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核減、停止撥付資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貸款擔保契約如期履行完畢後積澱的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用於後續項目貸款擔保;如本辦法停止實施,積澱資金按照原渠道歸還市財力,列入當年或下一年度市財力基本建設計畫使用,且不占用當年或下一年度市財力基本建設資金額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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